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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实际享受合同利益后又主张以违约金抵消应付款 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在建工程转包、分包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极为常见,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发包人非但不及时支付工程款,反而转变画风要求承包方、实际施工人支付违约金用来抵消应付工程款的现象却不常见。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这样的诉讼请求,是否会支持?
案情回顾: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是定远某小区工程的发包人,其与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工程必须有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转包或者擅自分包。若发现擅自分包,剩余工程款将不再结算……”工程施工期间,该建设公司与第三人王某签订建设施工工程挂靠协议,将案涉工程交予王某施工,工程于2016年10月、11月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
2021年1月,该置业有限公司以建设有限公司违约为由诉至定远法院,要求建设公司支付违约金150万元,并要求将违约金与未付工程款进行等额抵消,与此同时,将挂靠人王某列为第三人。
经过审理,该院认为承包人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工程交由王某施工,确实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损害了发包人的信赖利益,但发包人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并未提交能够证明其因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对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工程虽非承包人实际施工,但经挂靠人王某施工后已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在已切实享受到合同利益,应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倒打一耙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用于抵消应付工程款,这样的做法亦于理不合,遂依法驳回了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本案中,虽基于原告已实际享受到合同利益,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遭受经济损失而被驳回诉讼请求,但对广大建设工程企业敲响了诚信经营的警钟,即任何时候请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避免卷入不必要的纠纷。
原标题:《【以案释法】实际享受合同利益后又主张以违约金抵消应付款 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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