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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在南海|谁在“偷窥”你的隐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你知多少?
这样的短信是不是有经常有收到?中奖短信?
免费WIFI?
好友回电?
你可能都听说或遇到过这些“天上的馅饼”,
网络诈骗份子一般在短信中
利用熟悉的个人信息
诱导我们点开网络链接,
通过恶意程序盗取手机账号、密码资料等……
这就是我们最熟悉的网络安全防范场景之一,
只要碰到类似陌生短信,
切记不点开,马上删除!
你也就初步掌握网络安全的妙招啦~
戳视频学习
电信网络诈骗防范篇《安全三句半》↓↓
由此可见,日常生活中
我们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随处可见,
你是否曾经有疑问?
为什么他们对你的信息了如指掌
近日南海法院公开审理了
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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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起,被告人梁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QQ和蝙蝠等聊天软件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获利约12万元。梁某从蝙蝠号“白X”、“砍X”等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蝙蝠号“黑X峰”、“X枝”、“天X”等人,从中赚取差价,并使用“imtoken”APP等较为隐蔽的方式进行部分款项的交收。
同年3月24日,民警在南海区大沥镇某公司抓获梁某,当场搜获电脑、手机等作案物品一批,并从上述物品中导出文档280多个。其中:梁某从“白X”处购买及接收测试的文档23个,含有姓名和手机号码的公民个人信息共93799条;梁某向“X枝”出售的文档1个,含有姓名、身份证、手机号、邮箱、医院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共100条;梁某从“黑X峰”处非法获取的文档4个,向“黑X峰”出售的文档40个,含有姓名和手机号码、收货地址的公民个人信息28311条。
法院判决
南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
网络信息已经和我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需各方协同努力,
也需要每个人都提高警惕。
做好以下几个动作,
保护好自身个人信息安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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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平安在南海|谁在“偷窥”你的隐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你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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