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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河北班车事故 律师解读赔偿问题

2021-10-13 18:4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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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7时许,河北石家庄市平山县一通勤大巴车涉水倾覆,车上共有51人,14人遇难。坠河瞬间画面显示,班车在桥上行驶10余秒后侧翻坠河。平山县一名副县长称,现场有交警曾拦截事发车辆,但该车坚持通行。肇事司机已被警方控制,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近日,中国交通网针对事故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连线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王赛律师,为大家进行专业解读。

河北通勤车坠河瞬间(图片来源:网络)

司机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案情,发生事故的所在地属于漫水桥,并且桥中连接着一段漫水路,不具备通行条件。据了解,事发路段当时处于管控状态,不允许车辆通行,但是肇事司机未听从交警的指挥和阻拦。此前,敬业集团也提醒过运行班车绕行通行。所以,本案中肇事司机没有听从交警的劝阻和单位的管理要求,造成了悲剧的发生。

从现有情况来看,造成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在于涉水路段水深不明导致车辆侧翻落水。但根本原因,关于事故责任的归属还在调查,所以案件只能根据现有表象推测肇事司机可能构成的犯罪情况。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显然,根据当时的情况,肇事司机并未检查水情,同时路面根本不具备通行的可能,然而肇事司机仍然强行通过。此时肇事司机可以预见也应当预见,强行通过具有发生危险的可能,但还是冒险通过,如果认为肇事司机具有过失心态,那么该案肇事司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可能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本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危险结果的可能会发生,但是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自己的技术可以避免导致发生了死亡结果,这种情况下就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标准。

本案中,漫水桥已经被封,属于禁行道路,如果公安机关没有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上的道路,那么作为专业客车司机,在驾驶技术、线路规划和路况分析等方面,经验都要高于一般司机,可能是轻信自己的技术可以顺利通过,导致最后事故的发生。如果发生危险的情况不是肇事司机可预见的,那么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本案肇事司机面对交警的阻拦、单位的提示,不可能属于无法预见的情况,所以刑事责任不可避免。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罪量刑从本案造成的结果来看,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虽然不会被判处死刑,但是应当会按照最高的法定刑七年有期徒刑进行量刑。

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空条件原则上限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如果本案中漫水桥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上的道路,则因肇事司机过失产生的危险结果,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属于交通肇事罪。本案如果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其法定刑应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如果肇事司机主观上不属于故意,则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刑罚难免。同时,死伤者或其家属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对于最终司机会被判处什么样的刑罚,还需要等待交管部门做最后的事故责任认定。

是否属于工伤?

如果员工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事故发生时,员工正处在上班途中,那么员工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获得相应的赔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本案中受伤害的员工,乘坐的是通勤大巴车,而且是在正常的上班途中。只要不存在干扰大巴司机安全驾驶的行为,都应被认定为工伤,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要说明的是,受害员工向保险公司及雇佣司机的公司,主张的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是不冲突的,即受伤害的员工,可以得到双份赔偿。当然,医疗费用不能重复赔偿。在工伤认定前,医疗费可以由交通事故肇事方按责任比例承担。

伤亡人员家属向谁索赔?可获双份赔偿?

首先如果车辆购买保险,则受害人的家属应先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以及其他险种。保险赔偿数额无法达到赔偿要求的部分,再要求肇事司机个人进行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本案中的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可以向集团主张民事赔偿。受伤人员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死亡人员的家属,可以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抚养费等。

涉事集团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肇事司机也属于该集团员工,且签订正式劳动合同,那么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同时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所以,针对涉事集团,也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对伤亡的员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逝者已逝,生者如斯,愿天上人间,共安好。只有严格按照交通规则驾车出行,才能最大程度上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目前,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对涉事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中国交通网将持续关注事情的最新进展。

责编:石蕾 周晶

投稿邮箱:zgjt122@163.com

本稿件为中国交通网独家稿件,如需转载需保留原文全部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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