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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法院首起直接指定监护人案落槌

2021-10-13 18:4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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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

依法审理涉老年人权益的各类案件

通过司法手段打击

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

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

是人民法院不可推卸的重要职责使命

近日,一起子女直接申请指定作为母亲监护人的案件在鼓楼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宣判。这是民法典实施后,鼓楼法院审结的首例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案件。

基本案情

邱某某(1937年出生)与李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生育四个子女。李某某于2015年8月去世。2020年12月22日,小儿子申请后,邱某某经鉴定为精神分裂症,鼓楼法院依法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邱某某丧失自理能力后,独自居住,由子女轮流照料。对于谁来担任母亲的监护人,四名子女存在争议。2021年1月7日,小儿子以维护母亲的人身及财产权益为由,要求法院为邱某某指定监护人。

法院判决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对老人的四名子女分别进行了询问,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经法院查明,目前,邱某某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老人的四名子女均对其日常生活进行照顾,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四名子女均要求担任邱某某的监护人。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邱某某患精神分裂症,相较而言,照顾其生活会更费精力,近几年均由四个子女轮流照顾,且邱某某居住地动迁,所涉财产数额较大,由四个子女共同监护,可以相互监督、合理管理,更有利于维护邱某某的财产权益。四个子女共同监护,也更利于家庭和睦,遇事协商解决,避免家庭矛盾发生,因此,鼓楼法院判决指定四个子女为邱某某的共同监护人。

法官说法

监护制度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一部分,对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权利保护、义务划分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在监护制度的设立上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全方位的,不仅明确了监护人的顺序,完善了临时监护制度,还创设了意定监护制度,防止出现监护的真空状态,极大程度保障了被监护人的民事权益,使弱势群体的社会困境和权利保护问题均能够有法可循、依法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民法典施行后,第四顺位的个人不再要求必须是近亲属,但要求必须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民政部门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的颁布施行,使当事人可以选择跨过相关组织指定的前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提高了此类纠纷的解决效率,避免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冗长的监护人选任过程中遭受损害,极大地维护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审查监护资格时考虑的因素主要为尊重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原则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是指在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通过协议、合同、委托等方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其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履行人身照顾、医疗救护、财产保护、权益维护、死亡丧葬等一系列责任。

民法典创设的意定监护制度是适应我国老龄化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弥补了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失,使监护制度更加立体、多元。

原标题:《鼓楼法院首起直接指定监护人案落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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