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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女子遇车祸身亡家属质疑急救车绕远,法院驳回家属诉讼

李铁柱/北京青年报
2016-06-29 08:0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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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6月29日消息,马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昏迷,送医救治无效后去世,马女士的家属认为北京急救中心“舍近求远”贻误最佳抢救时间,便将肇事司机李某和急救中心告上法庭。6月28日上午,北京石景山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救护车不存在舍近求远的情况,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律师对法院将“行规”作为判决依据提出异议。  石景山法院 图

女子遇车祸身亡,家属认为急救车绕远

2015年5月19日,在石景山区玉泉西街南口,司机李某驾驶的专11路公交车与马女士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女士颅脑外伤昏迷。因情况危急,在急救车辆到达前,交警将正在路过事发路段的急救中心车辆拦截施救。

急救中心对伤者进行简单处理后,送治北京水利医院治疗,但由于伤情严重,马女士一个多月后在医院死亡。由于之前马女士的丈夫已经过世,她去世后留下年迈的父母和女儿。因为认为急救中心存在绕远路的行为,马女士的家属将急救中心告上法庭,起诉索赔。

马女士家属认为,急救中心与肇事者李某故意绕路将马某送至距离较远却不具有任何抢救专长的水利医院治疗,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家属代理律师表示,事发时是早高峰期间,救护车用了一个半小时才将马某送至水利医院。但在事故发生地附近3公里内,有多家具备优质医疗条件的“三甲”医院。距离最近的清华大学玉泉医院不过300米,在去水利医院的路上还经过武警总医院、301医院等多家大型综合性医院。

北京急救中心的代理人则称,事发时公交公司的人称公司与水利医院签过合同,有绿色通道,不会因为费用问题而延误救治,因此才选择水利医院。此外,事故由公交公司承担全责,已经赔偿原告近140万元,现在提出诉讼属于重复主张。”

判决:急救符合规范,死因非贻误抢救所致

昨天上午,石景山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司机李某客观上无能力决定送至哪家医院,送治医院也非急救中心单方所决定的,送到水利医院不属于舍近就远,弃好求次。送到的医院具备治疗颅脑外伤能力,急救中心救治符合规范,“就近、就急、就能力”应当综合判定,交通事故为伤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并非贻误抢救所致。

最终,法院驳回了马女士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代理律师表示,上不上诉要跟家属沟通后决定。

急救车是否舍近求远,应视综合情况判断

此前,急救车 “绕路”、“按公里收费”等问题曾引发舆论高度关注。石景山法院梳理公开报道过的近百件涉“院前急救”案件发现,患方起诉急救中心主要集中在急救派遣不及时、送治医院违反就近原则、急救中心乱收费、急救措施不得当,以及同一损害后果能否重复赔偿等方面。

对于急救中心是否违反就近原则,法院认为,送至医院距离事发地里程客观存在,远近相对容易判定。但是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舍近求远”现象,也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区分情况区别判定,比如送治较远的医院是否为患者或其家属意愿、客观无法征求患者方面意见时如何考量送治医院等。在暂时无法联系伤者家属时,充分考虑送治医院远近、专业程度、绿色通道等综合因素基础上,决定就医医院,如果没有重大违反常识、常情、常理等行为,可以判定急救方无过错。此外,绕行不应采取直线距离判定,应当留有弹性认定范围。目前,北京地区行业通俗约定“就近”一般是指病人所在地至送达医院距离直径为行程5公里至7公里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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