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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丨第九百八十五条
2021-10-14 20:5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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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我国法治建设发展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市法学会紧跟时代步伐、牢记职责使命,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学习宣传民法典作为我们的使命与责任,搭建新媒体传播生态,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联合上海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出品民法典1260条逐条学习短视频,并在上海市法学会官方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微博、哔哩哔哩、抖音等平台分发。中国知网、抖音平台友情支持,敬请关注!
本条由傅伟芬(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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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学习民法典丨第九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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