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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点心吧,这种电子烟碰不得!
电子烟作为香烟的替代品
已经受到不少烟民的追捧
近几年来
又有一种新型电子烟悄然潜入市场
这就是
“上头电子烟”
这种电子烟打着
“天然植物提取 安全不上瘾”的旗号
吸引了不少成年人
甚至是未成年人购买吸食
殊不知
这种所谓的“上头电子烟”里面
添加了合成大麻素
2021年7月1日,我国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自此,我国成为全球第一个对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实行整类列管的国家。
这也意味着所有品种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都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毒品。
你以为你吸的是电子烟
实际却是一种新型毒品

■ 2021年9月,广东深圳龙岗警方捣毁一吸食贩卖“上头电子烟”违法网络团伙,现场共抓获21名犯罪嫌疑人,其中7人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追刑责,其余14人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

■ 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们一般是先从“上家”那里拿到货,通过网络贩卖给吸食者,一开始只卖几十元的普通烟油,只需要“加点料”,再经过层层加价,就能涨到三五百甚至上千元。
“上头电子烟”披着电子烟的外衣,
让不少赶时髦的年轻人
迈出了吸毒的第一步
看似上头实为吸毒
小羊在这里提醒大家
我国对毒品一直都是
“零容忍”
借以任何由头进行的涉毒行为
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毒品是什么?
目前市面上常见的新型毒品有哪些?
涉毒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接下来
小羊为你一一解答
一
毒品的概念范围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
市面上常见的新型毒品
新型毒品是指相对于吗啡、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而言,具有兴奋、抑制或致幻作用的精神类物质。
目前市面上常见的新型毒品主要有以下几类:
1
植物类新型毒品

卡痛叶
植物中天然存在的帽柱木碱和7-羟基帽柱木碱属于天然阿片类物质,长期使用会损害肝脏,并导致厌食、消瘦和精神障碍。

合成大麻烟
棕褐色或墨绿色的烟草碎叶,其中含有的合成大麻素新精神活性物质对人体的作用类似大麻,但致幻能力和成瘾性更强。

阿拉伯茶
其茎叶含有天然安非他命,咀嚼时其中含有的令人兴奋的成分对人体中枢神经具有刺激作用,使人上瘾,是一种软性毒品。

迷幻蘑菇
“迷幻蘑菇”成分中主要含有两种被国际禁止的化学成分二甲四羟色胺和二甲四羟色胺磷酸,其中含有的生物碱具有较强的致幻作用。

相思树根皮
其中含有二甲基色胺,少量使用时会使人情绪激动,大量使用时则会失去对身体的控制,并出现强烈的幻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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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食品饮料类新型毒品

咔哇饮料
含有高浓度的管制毒品——“γ-羟基丁酸”和γ-丁内酯。滥用会造成暂时性记忆丧失、恶心、呕吐、头痛、反射作用丧失。

神仙水
形态与口服液类似,通常含有氯胺酮,同时还可能存在冰毒、摇头丸、曲马多等多种毒品成分,极易使用过量导致急性中毒。

果冻
形态与正常的果冻类似,与吸食冰毒及卡西酮类物质效果类似,产生兴奋和致幻效果,并导致狂躁、偏执及被害妄想。

大麻糖果
外观与普通棒棒糖类似,其中含有四氢大麻酚或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大量误食后易导致急性中毒甚至危及生命。

大麻巧克力
形态与正常的巧克力相似,其中含有四氢大麻酚或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大量误食易导致急性中毒甚至危及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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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胶囊及药片类新型毒品

聪明药
瓶装或铝塑包装的药片或胶囊,主要成分有莫达非尼和哌醋甲酯,大量摄入导致焦虑过度和精神狂躁,长期使用可成瘾。

第二低镇静催眠药物
铝塑包装的药片,主要从日本走私进口。主要成分为氟硝西泮、硝甲西泮、三唑仑、依替唑仑等苯二氮䓬类药物。

第三代镇静催眠药物
铝塑包装的药片,主要成分为唑吡坦、佐匹克隆。大剂量下可使人失去意识,因而也常被用于麻醉强奸和抢劫。

零号胶囊
瓶装或铝箔包装的胶囊,又被称为“火狐狸”,以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为代表的色胺类新精神活性物质。

减肥药
瓶装或铝塑包装的药片或胶囊,主要成分为芬特明、芬氟拉明。大剂量使用时具有兴奋和致幻作用,可导致焦虑和精神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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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芬太尼类新型毒品

医用流失芬太尼制剂-国外
有注射剂、透皮贴剂、片剂和口腔含剂等多种形态,主要成分为芬太尼,过量使用易导致昏迷、呼吸抑制甚至死亡。

医用流失芬太尼制剂-国内
有注射剂和透皮贴剂两种形态,主要成分为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其成瘾性和依赖性很强,过量极易致死。

非法生产的芬太尼
白色粉末,主要成分为芬太尼,未掺杂稀释的粉末中芬太尼含量较高,通过呼吸道或皮肤接触吸入少量即可导致急性中毒。

非法生产的芬太尼制剂-国外
外观类似羟考酮或氢可酮等药物的片剂。主要成分为芬太尼及各种芬太尼类似物。服用过量极易造成急性中毒甚至死亡。

非法生产的芬太尼制剂-国内
瓶装或铝箔包装的胶囊,主要成分为芬太尼及地芬诺酯、曲马多等阿片类物质。大量使用可诱发呼吸抑制甚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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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类新型毒品

电子烟油
无色、黄色至褐色粘稠液体,主要成分为四氢大麻酚和合成大麻素类,过量吸食可导致昏迷甚至死亡。

小树枝
褐色棍状物,外观类似线香,主要成分为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过量吸食可导致昏迷甚至死亡。

致幻邮票
材质为具有一定厚度的吸墨纸,主要成分为麦角二乙胺或苯乙胺类及苯环利定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具有极强的致幻作用。

RUSH
气味类似汽油,主要成分为以亚硝酸异丁脂为代表的多种亚硝酸酯类新精神活性物质。长期使用可造成视网膜伤害甚至失明。

笑气
密封的金属材质气弹,主要成分为一氧化二氮,易造成大脑缺氧并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受损,引起记忆力下降、精神障碍和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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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涉毒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太多鲜活的例子在提醒我们
购买吸食毒品
就等于拿自己的生命在赌博
面对各种新型毒品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警惕
无论何时何地
切记
毒品这个禁区
永远也碰不得
来源:法治日报
原标题:《长点心吧,这种电子烟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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