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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苗•2021】如何防止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

2021-10-19 17:1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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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语

网络欺凌给未成年人身心带来严重的伤害。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2019年2月发布警告称,全球70.6%的15岁至24岁年轻网民正面临网络暴力、欺凌和骚扰的威胁,并呼吁采取协调行动,解决和预防针对儿童与年轻人的网络暴力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欺凌问题作出回应。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行为的规定。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定义,网络欺凌是指利用数字技术进行的欺凌行为,即通过社交媒体、即时通信平台、游戏平台和手机等,以恐吓、激怒或羞辱他人为目的的重复行为。例如:在社交媒体上散播关于他人的不实言论或发布令他人难堪的照片;通过即时通信平台向他人发送具有伤害性或威胁性的信息;冒充他人并以他人名义发送恶意信息。本条对这一现象进行了回应,从三个角度作出了规定。

首先,规定了严格禁止实施网络欺凌行为。列举了网络欺凌的形式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实施方式包括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9年3月26日共同发布的《2018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15.6%的未成年人表示曾遭遇网络暴力,最常见的是在网上被讽刺或谩骂、自己或亲友在网上被恶意骚扰、个人信息在网上被公开。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的重要阶段,网络欺凌给其造成的伤害后果往往更为严重和持久,也更容易发生学业表现差、产生较低的自尊感以及其他生理心理健康问题,甚至引发自杀、自伤等行为,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应该对此类行为予以禁止。

其次,规定了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的救济方法。在孩子遇到网络欺凌时,很多父母并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本条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即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最后,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与二审稿相比,本条在表述上有所调整,将“消除影响”改为“防止信息扩散”。考虑到网络传播不受时空的限制、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特点,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利用技术手段及时制止相关内容的扩散,减小影响范围。这一规定对减少网络欺凌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具有重要意义。

关联法规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网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报道管理的通知》

九、网站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网上报道的管理,同时要严格管理网民自发上传、分享涉及网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的内容,及时删除违法违规信息。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

11.全社会共同保护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要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村)、公安、司法、媒体等各方面沟通协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进一步加强对学生保护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防止媒体过度渲染报道事件细节,避免学生欺凌和暴力通过网络新媒体扩散演变为网络欺凌,消除暴力文化通过不良出版物、影视节目、网络游戏侵蚀、影响学生的心理和行为,引发连锁性事件。要依托各地12355青少年服务台,开设自护教育热线,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公益律师、志愿者开展有针对性的自护教育、心理辅导和法律咨询。坚持标本兼治、常态长效,净化社会环境,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切实为保护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典型案例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十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之一:被告人何某等人强制侮辱案

2015年9月8日左右,被告人何某(16周岁,女,在校学生)因听闻被害人王某某(15周岁,女,在校学生)骂自己及朋友后决意教训王某某。2015年9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在放学后纠集被告人沈某某(16周岁,女,在校学生)及谢某某、蔡某某、鲁某某、周某、张某某等10余人将被害人王某某约至余姚市区的一处小树林,后采用脚踢、扇巴掌、拽头发等手段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其间,蔡某某、张某某先后离开现场。不久,被告人余某某(16周岁,女,在校学生)、陆某某(16周岁,女,在校学生)、孙某(另案处理)来到现场,被告人余某某以扇巴掌的形式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告人陆某某及孙某以脱被害人王某某裤子、被告人余某某以树枝戳被害人王某某隐私部位等手段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侮辱,其间部分在场人员对上述行为进行拍照、摄像,并将殴打视频及侮辱视频发送到网上流传,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余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沈某某、余某某、陆某某、孙某结伙聚众以暴力方法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制侮辱罪。被告人何某、沈某某、余某某、陆某某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均系未成年人。被告人何某、沈某某、余某某、陆某某、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均系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沈某某、余某某、陆某某、孙某的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何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余某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沈某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陆某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孙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一起在校女学生之间因情感琐事引发的校园欺凌案件,案件涉及人员多,情节恶劣,且受发达网络传播速度的影响,在当地造成了极差的社会影响。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理解与适用

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

原标题:《【护苗•2021】如何防止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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