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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银U盾借他人,摊上官司还巨款

2021-10-19 17:5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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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荣昌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某公司向某银行递交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申请开设单位账户,并开通企业网银及短信通知功能。被告刘某在该银行开通电子银行,并申请了网银U盾。

不久,被告某公司及刘某采用网上小微企业快贷业务申请贷款,该业务系网络线上自助申请并订立借款合同,该类型的互联网贷款的操作流程已经重庆市渝中区公证处予以公正,而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期限,贷款利率等有详细约定。此后,某银行分三次向被告某公司账户发放贷款100万元、42万元、7万元,合计149万元。因某公司及刘某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某银行诉至法院。被告刘某辩称网银和U盾系其在银行工作的小姨用其身份证办理的,办理完后没有把网银相关信息及U盾交还;借款合同不是其本人签订,当时收到一个验证码短信后将验证码告诉了小姨。同时,刘某申请其小姨出庭作证。

荣昌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涉及的互联网贷款是获得相关金融部门允许且经过公证的。U盾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载体,理应由申请人本人自行保管,被告刘某作为一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U盾及验证码的重要性,其将U盾交由他人保管,并将银行发送至其本人手机上确认贷款信息的验证码告知他人,应该承担该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遂判决支持了原告某银行要求被告某公司及刘某偿还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被告刘某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金融机构都推出智能化办理业务功能,这些功能快捷高效,方便了用户。但是,用户在享受方便快捷的同时,应妥善保管金融载体及手机短信验证码。金融载体作为本人真实身份的认证,不得随意交付他人,手机短信验证码作为办理业务最后一道验证程序,更不得随意告知他人。金融载体及验证码虽非本人使用,也应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文稿:何高惠

原标题:《网银U盾借他人,摊上官司还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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