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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之言|内部人眼中的投贷联动六大难题:目前做得很痛苦

澎湃新闻记者 李莹莹
2016-07-18 07:5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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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人士认为,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并不顺利,存在六大难题。。

投贷联动作为当下银行圈的热点话题,一位首批试点银行的业务负责人却在最近的一次内部讨论会上,怀疑这项业务的试点能否成功,并坦言目前“做得很痛苦”。

所谓投贷联动,是指银行以“信贷投放”与本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实现科创企业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匹配,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

该人士称,在试点方案出来之前,无论是与外部PE/VC机构合作,还是设立基金子公司和境外直投机构,都难以成功。

如果是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的模式,因银行无法直投,所以银行获得认股期权后由委托机构持有,但是由于银行与投资机构是两个独立法人,在风险偏好、利益驱动上不一样,彼此信任度不够,收益分配往往很难达成一致。

如果是银行成立基金子公司的模式,基金公司是受证监会监管,银行受银监会监管,又面临监管差异,股东利益平衡等复杂问题。

随后政策放开了一道口子,允许银行成立直投子公司。2016年4月21日,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 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上海银行、汉口银行、西安银行、上海华瑞银行、浦发硅谷银行等10家银行获得首批试点资格。

但在上述负责人眼中,即使有幸成为首批试点之一,获得“允许银行成立投资子公司”的政策红利,但眼下,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并不顺利,存在六大难题。

第一大难题就是,在现有的投贷联动模式下,银行投资子公司的风险计量和资本拨备政策不明确。

根据现有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行被动持有的股权两年处置期内风险权重为400%,若超过处置期,风险权重为1250%。投资子公司对科创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显然不能沿用该政策。

对此,他提出的建议是,参照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和风险拨备政策,对投资项目分成5个风险档次,并设定与贷款五级分类基本一致的风险拨备率。

第二大难题是潜在的法律风险。

目前的银行贷款抵押基本是看房地产抵押。而投贷联动业务面对的普遍是轻资产的科技企业,知识产权是其最有价值的资产,但是在目前国内知识产权市场不发达、政策法规不健全的背景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面临评估难、抵押登记难、风险处置难的问题。

从“投”的角度而言,投资期权的取得,到行权投资,再到退出,时间跨度大,中间环节多,涉及贷款的银行、投资机构、银行的投资子公司、企业等4个法律主体,法律关系比较复杂。

第三大难题就是“投”如何补偿“贷”的风险,即如何设立风险补偿机制。

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动力在于“贷”,银行信贷如何激励,出了风险以后又如何容忍,是投贷联动很核心的问题。在人员激励上,“投”是由投资子公司开展,“贷”是由银行的信贷人员发放,一旦贷款出现问题,如何补偿信贷人员,两个机构之间很难协调。

在考核期限上,投和贷分属于两个法人主体,商业银行对支行和客户经理是按年或按季考核,而投资收益可能需要5年,二者考核周期显然存在不匹配。

如果投对贷进行一一对应激励和风险补偿,那么可能就要等到5年以后,在此之前信贷人员都是没有收益,这在现实中也难以操作。如果由总行并表,对实际贷款的支行进行风险补偿,那么不良贷款还留在支行层面,不良贷款没有出表,贷一端的风险还是无法转移。

第四大难题是,“投”和“贷”的风险偏好冲突。

传统银行放贷参考的是企业过去的现金流。而投贷联动的借款人普遍缺乏抵押物,贷款参考的是未来的成长性。商业银行追求的是贷款的100%安全收回,而投资讲究的是概率,追求收益总体覆盖风险,允许出现一定的投资损失。

第五大难题是,“投”和“贷”决策如何联动。

“贷”是在分支行层面分散审批,“投”是由投资子公司集中决策,两个决策主体如何结合是个难题。在这次试点的10家银行中,中国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规模较大,体量庞大的银行在投和贷的决策上就难以有效联动。

第六大难题是人才短缺。

传统银行贷款是傻瓜式贷款,股权投资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需要专业的法律、企业管理、资本运作、科技等复合型知识,传统的银行信贷和风控人员难以胜任。

银监会想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初衷决定是好的,但是这不是投贷联动能够解决的。他的结论是,投贷联动业务,大银行没法做,中等规模的银行不容易做,只有小银行才能做。

从国际经验看,投贷联动业务一直只是小众业务。美国只有硅谷银行一家获得成功,即使在深耕行业10年之后,这家银行的总资产也只有2000亿人民币左右,只相当于一家小规模的城商行。一旦资产规模达到上万亿,美国硅谷银行也不一定能做好。

投贷联动还有另一个方案,那就是商业银行能否开展“股权贷款”?这也是美国硅谷银行的成功经验。中小企业经常发行定增,小企业老板和企业骨干需要融资以扩大股权,投资机构给企业投资也需要融资,但是目前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贷款不得用于股权投资。但是本质上,这样的业务还是贷款,是银行所熟悉的业务,而让银行成立子公司进行直投,则完全偏离了银行的主业,银行缺乏投资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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