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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背景下劳动争议问题研讨会召开 | 至正 • 审判实务

2021-10-20 17:0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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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背景下劳动争议问题研讨会召开 | 至正 • 审判实务 上海二中院疫情之下,突发的停工停产、封闭措施等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由此产生的新类型劳动争议问题该如何化解?

近日,上海二中院第19期“至正·审判实务”研讨会首次聚焦劳动争议问题,与会嘉宾围绕“突发公共事件背景下用人单位管理权与劳动者权利保护的冲突”主题展开热烈讨论。上海三级法院劳动争议领域资深法官、高校专家学者等出席研讨会。上海二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新出席研讨会并致辞,他指出我国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常态化,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的“后疫情时期”。疫情之下,劳动关系领域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加,可能对传统劳动法理论及实务产生一定冲击。希望本次研讨会通过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观点碰撞,在寻求突发公共事件背景下保护劳动者权益与维护企业利益之间的平衡点上确立相应的规则与标准。上海二中院民庭副庭长黄皓主持研讨会

主发言环节

上海青浦法院民庭团队负责人陈薇从疫情发展给劳动者造成的恐惧能否构成劳动者拒绝履行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劳动者职业特殊性对履行劳动合同的影响等角度作了发言。上海一中院民庭副庭长王茜从《劳动合同法》第37条关于劳动者预告解除条文的理解与法律适用、劳动者能否拒绝履行劳动合同的判断标准作了发言。上海高院民庭团队负责人程小勇就《劳动合同法》第37条、第38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司法适用、疫情背景下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原则作了发言。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朱军从德国劳动法的视角解释,对宽泛的条款要进行严格审查,考察新冠疫情风险程度的标准,主要看有无官方发出的预警通知及权威机构发布的疫情信息。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李凌云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款针对的是已经客观存在了的现实危害,而非可能产生危险的情况,而且是发生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现场。只有因停工停产、封城等政府管制才构成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抗力。在自由讨论环节,上海二中院民庭入额法官陈樱等对劳动者预告解除期内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作了交流发言。

专家与谈环节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常务理事董保华认为,法律是相对保守的,如果要破坏现有法律结构,必须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与制度准备。从法理上看,现有法律能够对封城做法理解释和适用,不需出台国务院令作为上位法的依据。在没有政府机构进行管制的情况下,不应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对正常的劳动关系履行产生影响。上海二中院二级高级法官王安认为,对国内情况的认定,应以一些城市的封闭措施作为判定介入劳动关系正常履行的影响标准;对国外情况的认定,应以政府作出的旅行警告等作为判定介入劳动关系正常履行的影响标准。他还强调,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注意对劳动者诚实信用的考量。

最后,张新作总结发言,对处理疫情下的劳动争议纠纷提出三点意见:一是讲法理。要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条文,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二是探真意。结合案件证据,仔细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切不可断章取义;三是慎判断。对于关涉劳动者权利和用人单位利益的问题,要慎重找好二者的平衡点,依法妥善处理。

原标题:《突发公共事件背景下劳动争议问题研讨会召开 | 至正 • 审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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