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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以假乱真”非法获取信息数据 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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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以假乱真”非法获取信息数据  法院:判刑一个假的账号,通过人为搭建服务器和账号池,经过专门性软件配置特殊请求规则,就可以绕过目标公司的安全风控措施,从而非法获取目标公司的计算机系统数据。这一系列操作简直惊呆了!账号“以假乱真”非法获取信息数据  法院:判刑去年,德清某地理信息产业公司Q公司发现武汉Z公司对外出售假冒的Q公司账号。在经过测试后,假冒账号竟然可以成功获取Q公司的定位纠偏数据。这让Q公司十分担心,怀疑是有人非法获取了他们的信息数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原来,在背后捣鬼的正是Z公司的张某、陈某和李某。

账号“以假乱真”非法获取信息数据  法院:判刑2021年1月25日,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进行了严格审查,前后共进行了二次公开庭审,最终于4月25日作出宣判:

被告人张某、陈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三被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扣押作案工具。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李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未提起上诉;被告人张某提起上诉,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着信息应用的日益发达,相关数据保护的战略意义也尤为重要,本案的审结,敲响信息行业数据安全保护的警钟,营造了良好营商环境,筑起了信息企产业保护的司法保障安全线。

原标题:《账号“以假乱真”非法获取信息数据 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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