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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老爸借钱后让未成年儿子共同签名,父债子要偿吗?

2021-10-21 14:4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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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安抚债权人以求能暂缓还款

让自己的16岁儿子在借条上签字

儿子需要替父还钱吗?

日前,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债权人起诉父子两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最终依法判决父亲独自承担债务。

案情回顾

49岁的张某原来在仙居做点小生意,家里还有一对儿女,日子过得也算不错。可惜好景不长,张某的生意逐渐陷入困境,张某便开始拆东墙补西墙。

2015年,张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陈某,向其借了6万元,约定月利率为 1%,并出具借条,借条由张某及其大女儿一同签字。

此后,张某面对陈某的还钱要求,总是以生意周转为由进行推脱,实在没有办法才还一部分。直到2019年,张某尚拖欠陈某借款利息2万元,为了安抚陈某,张某就这2万元利息再次向陈某出具了新的借条,并又约定了利息。。

但大女儿拒绝签字

张某便找来才16岁的小儿子张小甲(化名)

在借条上签字

表示自己一定会还钱

可直到2021年,张某还是没有还钱,陈某只好到法院起诉张某父子二人要求还钱。经办法官在调查时发现,张小甲在借条上签字时尚未成年。

法院判决

结合原告的陈述和证据,法院认为,出具借条时,张小甲年仅十六周岁,没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无偿加入张某的债务中,与其本身并无利益关系,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无效,应由其父亲张某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陈某要求张小甲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

法院判决张某归还陈某借款本金 2万元

并支付相应利息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为了给债权人的债权提供充分的保障,在民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创造出了以第三人加入债务为基本内容的各类“增信措施”。随着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债务加入的认识和实践越来越深入,《民法典》第552条新增了债务加入制度,通过明确对“并存的债务承担”予以立法规范,填补了债法的一项空白,进一步构建较为完整的债务承担制度。《民法典》第552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本案中,张小甲的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行为。但是本案中张小甲在借条上签字时,年仅十六周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该借条上的2万元是由其父亲张某之前的借款利息结算而成,张某作为张小甲的监护人,为了自身利益,让张小甲加入债务,导致张小甲的利益受损,因此张小甲在借条上签字加入其父亲张某债务的行为无效,张小甲不应承担责任。

��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552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民法典》第27条第一款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35条第一款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浙江天平 仙居法院

原标题:《【以案说法】老爸借钱后让未成年儿子共同签名,父债子要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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