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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晒聊天记录、录音录像?你要注意了!
在网上晒聊天记录录音录像?
你要注意了!
朋友间的“唠嗑”情侣间的“秀恩爱”
网友间的“玩梗”
……
有趣的、奇葩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
我们情不自禁就发到微博、朋友圈
等一些网络平台上
那么你知道吗?
这些行为都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
成为不法分子的“武器”!
举个“栗子”
“一匹狼”同学假借帮老师统计同学联系方式的名义
骗取了某女同学的联系方式
并将带有该女生联系方式的聊天记录
截图发送到了朋友圈
那么“一匹狼”同学是否构成侵权呢?

“一匹狼”同学通过耍小聪明骗取他人联系方式公开在网络上
侵犯了该女同学的隐私权
是侵权行为!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除此之外
大家在网上上传的一些其他形式的内容
如录音、录像
也有可能会侵权!
这就告诉你
侵权行为的三要素
三要素故意或过失泄露他人隐私
隐私权侵权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且侵权人主观过错的大小也会影响侵权责任的大小。
实施了公开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侵入侵扰、监听、监视、刺探、搜查、干扰、披露、公开宣扬等。
发生了损害结果并与违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其主要的表现形式为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与精神损害。但也要注意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其他侵权责任还需要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曝光行为是否导致了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如果因果关系成立,那么曝光人就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网络虚拟空间并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贴吧、朋友圈、微博等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利用网络为手段大肆散布、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标题:《在网上晒聊天记录、录音录像?你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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