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企业40万承兑汇票过期5年,法院:仍享民事权利银行须支付

澎湃新闻记者 姚似璐 通讯员 芮萱
2021-10-25 11:56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字号

武汉某纸业公司7年前因买卖关系取得40万元承兑汇票,因财务人员离职时疏忽,致票据被遗忘,重新找到后要求银行返还利益,却被告知因票据权利过期5年,无法按正常程序承兑。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0月25日从温州瑞安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这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以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为由,判令银行支付持票人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40万元,诉讼费由持票人和银行各承担1825元。

2014年5月29日,温州某工业公司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注明票面金额40万元,到期日2014年11月28日,收款人为温州某机电公司,承兑行为瑞安某银行。该汇票经多次背书,于2014年8月前后由武汉某纸业公司取得。

距离汇票到期时日不多,纸业公司本应及时主张票据权利,但该公司财务人员将票据夹在公司的一书本中保存,并在不久后离职手续办理过程中遗忘,致票据在公司某书本中“沉睡”7年才被发现。该公司向银行承兑,却被告知因票据权利时效已过无法按正常程序承兑。该公司诉至温州瑞安法院要求银行返还票据利益。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有见票即付的义务,持票人应在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向银行提示付款,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两年内不行使即消灭。而上述公司发现汇票时,票据权利已过期5年。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款相当的利益。本案中,根据票据背书情况及原告实际持有该汇票可证实原告是本案诉争银行承兑汇票的最后实际持票人,故原告有权依法要求被告返还40万元票据利益。对于原告因疏忽大意未在汇票的权利时效内办理承兑手续致使本案发生,应承担部分诉讼费,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谢春雷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