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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很多领导干部任前公示除了注明籍贯,还要写上出生地?

澎湃新闻记者 蒋子文 官雪晖 实习生 张巧雨
2016-08-03 17:2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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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安徽省委组织部发布了一则干部考察公示,对拟提拔担任省辖市政府市长人选考察对象凌云同志和拟担任省辖市委副书记人选考察对象汪卫东同志进行公示。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公示不仅按惯例注明了凌云、汪卫东两人的籍贯,还“特别”公示了两人的出生地。

对此,澎湃新闻记者联系了安徽省委赴合肥市换届考察组。该考察组成员称,上述公示内容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由安徽省委组织部负责拟定。

事实上,党政干部考察公示注明出生地和籍贯的做法源自于《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但不并意味着所有的公示都会同时注明籍贯和出生地。

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澎湃新闻查阅了新华社获授权发布的《干部任用条例》详文,其中“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正是出于党政领导干部回避任职的考虑,因此才会在领导干部任前公示中除了注明籍贯外,还要注明出生地。

8月3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任建明教授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从回避的目的上来说,出生地比籍贯的关联度更高,因为人的籍贯往往是父辈、祖辈的出生地,不太精确。任职的地域回避就是一个社会关系的回避,因为亲戚、熟人都在这个地方,履行公职的时候可能会受到人情关系网的影响,不能秉公履职。

不过,任建明同时指出,《干部任用条例》第五十五条的回避制度规定主要落实于县级领导干部。针对市级以上领导干部,由于《干部任用条例》采用“一般不得”来规定,因此并不一定都需要类似此次安徽的公示,注明领导干部的出生地。

譬如安徽省委组织部2016年3月26日发布的任前公示中,拟任亳州市委书记的汪一光、拟任亳州市长的杜延安等5名领导干部,均未注明出生地。

任建明解释称,通过回避制度来防止利益冲突也得要权衡利弊,兼顾廉洁与效率,县级以上人际关系的不利影响相对而言就比较小了。

值得一提的是,部分省市在此之前也将出生地纳入干部公示范围之内。

2010年3月,贵州省出台《贵州省省管干部任前公示暂行办法》,其中第三条“公示内容”中提到: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出生地、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学位、现任职务、拟任职务或职级等情况。根据需要,也可公示工作简历、工作实绩和照片等。

澎湃新闻检索发现,除安徽、贵州以外,广东湛江、四川遂宁等多地发布的干部任前公示中均注明了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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