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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生病不请假,旷工被辞退

2021-10-26 16: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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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生活中,难免会遇到身体不适的情况。生病了,要休息,是人之常情;然而,生病了,要请假,也是制度管理的要求,否则,良好的工作秩序将无从谈起。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25日,张某与襄阳市樊城区屏襄门街道办事处签订《劳动合同书》,在鹿角门社区担任网格员,合同期限为三年。2018年9月,张某被调整到古城街办马王庙社区担任网格员。2019年12月25日,张某因病住院,出院医嘱病休7天。2020年1月2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告》,2020年2月8日,中共襄阳市纪委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明疫情防控战时纪律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落实战时机制,把疫情防控当做当前的全部工作,强化联防联控、群防群治,严格落实社区网格化管理和党员“双报到”要求。古城街办要求各社区“两委”干部、网格员取消休假,全员上班。

2020年2月11日,张某未到岗上班,经询问,张某说其身体不适要请假,后又经多次询问并告知其须至街办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之后,张龙再未返回工作岗位,也没有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2020年2月27日,古城街办党工委就张某在疫情期间未办理请假手续脱岗不履行职责事件进行了会议研究,形成拟作辞退处理的意见。2020年3月3日,古城街办下发通报,对张某予以辞退。后张某以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马王庙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襄阳市襄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襄城劳人仲不字(2021)第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张某不服,遂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除须遵守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外,还须严格遵守社区公共服务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作为劳动者的张某应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供劳动。截至2020年2月27日,张某已累计17天未到岗工作,被告古城街办在这个时候召开了党工委会议对张某的问题进行了专项研究,及时处理疫情防控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是古城街办的职责所在,其作出的处理意见也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既是履行管理职能也是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的强化纪律之举。古城街办对其处理决定第一时间通过张某所在社区领导对其进行了传达,其后又在办事处由专人对其开会进行宣读处理决定,程序和实体处理上均符合规定。

庭审中,被告古城街办已就其作出辞退的处理决定举出了充分的证据,且能证明待证事实,其举证义务已完成。原告主张撤销该处理决定,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襄阳市襄城区古城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3月3日对原告张某所作出的辞退处理决定;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张某对该判决不服并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2020年年初,一场突出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席卷全国,在这个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自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安排部署,对尤其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最紧密的社区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广大的社区工作人员尤其是网格员,纷纷舍小家为大家、不辞辛苦、不畏风险、任劳任怨在社区防控中默默奉献,为战胜疫情作出了极大的贡献。

本案中,原告张某身为社区网格员,在日常工作中也一定是辛勤付出,但在疫情这一突发事件中,在面对本人健康问题与疫情防控工作发生矛盾时,未能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即便因病不能到岗且在被告知须向古城街办履行请假手续后,仍以身体不适、外面风险大等理由,既不履行请假手续也不到岗工作,且在一段时间内不与所在居委会联系、汇报情况。张某称其体温异常,但不积极就医诊治,也与当时排查、上报发热病例的工作要求相违背。因此,原告在疫情防控最吃紧的时刻,在无任何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的情况下,不遵守请假制度规定,不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汇报情况,一味单方面强调自身困难,而拒不到岗工作,这种行为一方面破坏了社区公共服务人员的管理秩序,背离了工作职责,另一方面在疫情防控的大局中对其他兢兢业业工作的社区公共服务人员也是一种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应当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契合。张某在举世瞩目的疫情期间,作为负有特定义务的社区公共服务人员,拒不按照单位要求履行职责,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作出的辞退决定不违法。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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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襄城区社区公共服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0月17日开始施行),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指的社区公共服务人员,是指在襄阳市襄城区社区公共服务站从事综合服务工作的人员以及专职从事信息采集、综合治理、劳动保障、民政服务、计划生育、城市管理、工商管理的网格人员。”该办法对社区公共服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录用、培训、职责任务、考核管理、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考勤工作制度规定:“社区公共服务人员的考勤工作由办事处和社区公共服务站共同负责,考勤结果与考核、工资待遇挂钩。网格员请假1天以内的报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批准,请假1天以上报办事处领导批准,并备案。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到岗、及时销假。”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社区公共服务人员个人未正式请假或未提出辞职申请,旷工连续达七天者,视为自动辞职。”

襄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全市城乡社区(村)网格化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第八条“对网格员的考评奖惩”的第四项规定:“……或有其他违反管理制度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图片来源于网络)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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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咨询热线:0710-3606746

执行咨询热线:0710-3606745

供稿:民庭 金颖 张娟

图文编辑 by 襄城区法院新媒体团队

2021年第108期

ID:xiangchengfayuan

原标题:《【以案说法】生病不请假,旷工被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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