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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骑上高速,出了事故谁担责?
谈到摩托车
大家总会想到帅气的骑士
酷炫的摩托车以及
一路绝尘而去的那一份洒脱
然而
当摩托和高速公路“遇到”一起
又会擦出怎样的火花?
请跟随小编一起往下看!

2019年10月17日,刘某某与陈某结伴驾驶两辆普通两轮摩托车由溧宁高速犀溪收费站ETC车道栏杆旁边的空档进入溧宁高速,沿溧宁高速公路从寿宁往宁德方向行驶。途中,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失控侧翻于路面,并连续碰撞护栏立柱,致其当场死亡,摩托车严重损坏。

之后,刘某某父母以生命权纠纷为由起诉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管理者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让刘某某骑二轮摩托车进入全封闭的高速公路,根据其过错,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9万元。
高速公司则辩称:
一、高速公司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已设置警示标志,不允许摩托车进入行驶。刘某某违法闯入高速公路,其本人在主观方面对危害后果产生采取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
二、高速公司对所管辖的道路依法进行管理和维护,不存在过错,刘某某的死亡系其自身原因引起,与高速公司无关。
财险公司辩称:
刘某某系被保险车辆的本车人员,不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故原告的经济损失不应由财险公司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刘某某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两轮摩托车通过ETC通道进入高速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没有尽到采取安全措施及警示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刘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15%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受害人刘某某明知溧宁高速禁止两轮摩托车行驶,仍驾驶两轮摩托车进入高速,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进入匝道后未适当降低行驶速度,致其驾驶的摩托车失控侧翻并连续碰撞护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全部责任。
高速公路属于全封闭的高度危险活动区域,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事发高速公路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其履行经营、管理职责时,应当承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高速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刘某某驾驶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因此,高速公司在履行安全保障职责方面存在过错,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提供的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对此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故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高速公司承担15%责任,较为合理。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END
来源:清正蕉城
原标题:《摩托车骑上高速,出了事故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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