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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树枝伸进邻居院墙存隐患 法院判决应予移除

2021-10-27 22:0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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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定远县拂晓乡的宋某与王某是在一起住了几十年的邻居,早在1989年,两家就曾因公巷的使用问题到法院打过官司,当时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两家均不得在公巷的2米内栽种树木和占用,协议达成后,王某遂将栽种在公巷的两颗柿子树移走。

消停的日子过了一段时间,几年前,王某又在自家房屋前后栽种了一些杨树和洋槐树。几年时间过去,随着树木的长大,部分树枝渐渐超出两家的公共巷道,并伸入了宋某家的院子、房顶。一到夏秋两季,就会有树花、树叶等大量落入宋某家屋内、屋顶,给宋某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甚至有两次,因天气恶劣大风大雨,王某家栽种的大树粗枝被风雨折断,砸到了宋某家房屋,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为此,宋某多次向村委会、司法所等多部门反映相关问题,经村委会、司法所多次调解,双方还是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宋某遂向定远法院提起相邻权诉讼,要求王某排除妨害、移除相关树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多年邻居关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庭连同司法所、村委会一起现场勘查并经原、被告确认,确定王某在其屋前、屋后栽种的树木中,有屋后杨槐树 1 棵、屋前白杨树 2 棵、榆树 5棵、椿树 1 棵已经超出公共巷道伸入宋某家院内或屋顶,给宋某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当予以排除。且双方于 1989 年 7 月 11 日经法院调解,约定双方不得在公共巷道内栽树,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相关义务。故对宋某要求被告排除妨害、移除相关树木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以案释法: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正当权益。被告栽种的树木延伸到两家之间的公用区域,甚至延伸至原告家中,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原告主张被告移除树木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相邻权以“必要”为原则,邻居之间难免磕磕绊绊,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才能解决分歧,携手共创邻里和睦、守望相助的美好乡村、和谐生活。

原标题:《【以案释法】树枝伸进邻居院墙存隐患 法院判决应予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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