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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库伦旗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库伦旗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对以下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进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以及社区、村(嘎查)、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拒不配合或阻碍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人员登记、车辆检查、健康码查验、封闭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明知已感染新冠肺炎,进入公共场所的;或者疑似感染新冠肺炎,进入公共场所,造成疫情传播的;
四、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疫情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拒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五、新冠肺炎疫情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不配合隔离治疗、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的;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或生活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嘎查)闭环管理防控措施的;
六、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谎报、篡改核酸检测报告数据,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的;
八、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伪劣防疫物资以及医用器材,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新冠肺炎疫苗,非法销售新冠肺炎疫苗,利用网络散布新冠肺炎疫苗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或其他涉新冠肺炎疫苗违法犯罪行为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口罩、消毒液等涉疫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违反疫情防控期间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设施扰乱防疫工作秩序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安机关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和相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和命令,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各类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库伦旗公安局
2021年10月27日
原标题:《【疫情防控】库伦旗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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