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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注册公司转卖他人 充当骗子帮凶获刑

2021-10-29 10:2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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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己个人的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再将公司营业执照和关联对公银行账户出售给他人,就能获得不菲收入,然而这样“躺赚”的事却触犯了法律红线。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9岁的夏某是贵州省人,断断续续在广州务工。平时比较懒惰不爱工作,经常在网吧上网玩游戏。2019年3、4月份在网吧认识了广东人黄某。后黄某联系夏某找人带他办理营业执照,每天发生活费,并告诉夏某将注册公司转卖给自己用于公司转账,还会另付六百元。黄某意识到事情不太正常,但考虑到自己没有正常的工作和经济来源,这样赚钱也比较快,就同意了。后来,在黄某的介绍下认识了田某。

随后,夏某根据黄某和田某的安排,在柳州、天津、深圳、贵州等地注册办理了十几个空壳公司,并把营业执照、公章、法人章、U盾等相关手续交给黄某和田某。黄某和田某按照每个公司8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付给夏某报酬。其中夏某所办理的广州某盛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某乐游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被柬埔寨赌场用于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3351万元。

为开通柳州办理公司的营业执照、激活网银账户,2020年7月7日夏某乘坐火车前往柳州。第二天,夏某在火车上被包头铁路公安处乘警抓获。截至案发,夏某已非法获利10000余元。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依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夏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合考虑被告人夏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最终目的是骗取钱财,其关键环节是转移赃款,本案中倒卖公司信息的行为,往往是为电信诈骗提供便利。犯罪分子为顺利转移赃款,通过黑色渠道高价收买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资料等“四件套”以及对公银行卡、U盾、法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公章等。而一些人员为获取不法收益,以个人名义开通银行账户出售给他人,为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依法应予严惩。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躺赚”的好事可能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也可能使自己成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致富终需靠勤劳所得,勿要产生靠走捷径赚快钱的想法。

策划:吕玉峰

文:姚晓芹 图:网络

原标题:《案例 ▏注册公司转卖他人 充当骗子帮凶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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