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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供热期居民室内最低温度由18℃提高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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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决定在供热期内,将居民室内最低温度由18℃提高到20℃,即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20℃,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修改后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强化了对居民室温的保障,规定居民室内温度高于16℃(含16℃)但低于20℃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低于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同时限定了现场测温时间,即供热单位和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使用经检定、校准、测试合格的测温器具,在10时至14时之外的时段对用户家进行现场测温。
责任编辑:柴敏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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