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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防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
常态化防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 原创 沈小龙 人民法治
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组织。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后摧毁了一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狠狠扫荡了各种流氓恶势力,沉重打击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特别是相继打掉以云南孙小果、河南王三庆、湖南杜少平等人为首的一批黑恶势力,攻克了一批影响大、危害严重的大要案件,对稳定社会治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黑恶势力形成过程和发展趋势
有组织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随着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变化,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的深刻变革,境外黑社会组织渗透,境内诱发犯罪的因素大量增长,有组织犯罪急剧增多,笔者认为犯罪组织向黑社会性质发展演变,其形成、发展、演变的过程主要有三个途径。
一是由地痞无赖组成的犯罪团伙逐步发展演变而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大都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演变的过程,由最初松散的犯罪团伙逐步发展为较为严密的犯罪组织,再到称霸一方的恶势力,其中一部分最后形成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以过去侦办的李某为首的犯罪组织为例。1990年,19岁的李某与本村农民刘某等人结伙进行偷摸、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1992年,该团伙被打掉,李某在逃。1994年,李某潜回家乡,纠集张某等结成犯罪团伙,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团伙其他成员被抓获,李某再次潜逃。1995年,李某再次纠集一批村匪,自称“老大”,非法购买了猎枪、手榴弹等武器,公然持枪在公路上拦截过往车辆,霸占了当地公路客运线,强行收取保护费。1998年,李某被公安机关开枪击伤后抓获,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20年。在看守所期间,李某自残腿伤无法投改被监外执行。李某出狱后,重新纠集团伙残余,扩充新的“两劳”释解人员,大肆进行犯罪活动,发展成为以武力为后盾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
二是被打掉的涉黑涉恶犯罪组织残余重新纠集力量卷土重来。一些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或流氓恶势力团伙被打掉,由于打处不力或组织成员外逃除恶未尽,其残余分子重新纠集在一起卷土重来,或勾结其他恶势力团伙发展成为新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顾某成犯罪集团被打掉后,顾某军、扬某志等多名成员或在逃、或未被及时惩处,顾、扬等人重新纠集在一起,并与金某浩犯罪集团相勾结,进一步壮大力量,继续进行报复、伤害、寻衅滋事、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个别私营企业业主或政府官员由拉帮结伙逐渐演变成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一些私营企业业主,为了应付来自犯罪组织的骚扰,或者进行不正当经营,通过招募员工网罗打手,通过聘请顾问寻求保护伞,以暴制暴,甚至为非作歹,最后沦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这类犯罪组织因其经济基础雄厚、关系网复杂,并以合法经营掩盖非法行为,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危险性。过去打掉的一犯罪集团头目王某,原为某公司总经理,因经常遭受一些犯罪组织的敲诈勒索,遂雇佣保镖,购买枪支,与其他犯罪组织武装火并。极个别基层党政干部甚至公安司法人员私欲极度膨胀,逐步被拉下水或主动培植党羽,最后形成黑恶势力。
黑恶势力形成的原因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累累战果,从过去发生的这些案例分析,笔者认为涉黑涉恶组织产生具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犯罪组织的大量存在,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形成提供了基础。从较为松散的犯罪组织,到组织较为严密的犯罪集团,再到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其间有一个逐渐演化的过程。由于目前一般性质的犯罪组织基数较大,并且一时还难以遏制,这就为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提供了组织形式、骨干成员等诸多基础条件。
二是多种经济所有制形式的并存,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提供了貌似合法形式存在的可乘之机。多数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以非公有制经济实体为其存在形式。表面上是依法注册的公司,实质上是犯罪组织的大本营;表面上是公司经理、保安及其他雇员,实质上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首领和骨干;表面上是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其实质是进行各种罪恶的勾当。
三是大量高危主体和非法枪支的存在,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恶性膨胀提供了客观条件。一直以来,我国就存在大量失业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无法安置,无人管理。在自谋出路的过程中,有的网罗不法分子组成犯罪集团,有的投靠犯罪集团步入“黑道”,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提供了主体来源。大量非法枪支流散社会,使一些犯罪组织得以壮大其暴力。
四是社会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为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提供了政治庇护。极少数干部包括一些领导干部政治上腐败,生活上腐化,有的被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拉拢收买,为犯罪分子提供庇护,极少数人甚至“黑白两道”,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根治腐败是一项长期任务,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一定时间内还会得到少数政治昏庸、腐败干部的庇护。
五是社会管理机制薄弱,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提供了空隙。一些利益关系本应由社会来管理和调整,但由于社会调控管理不力,一些人转而求助于“黑社会”,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乘虚而入,取而代之。如由于治安控制不力,一些业主自愿雇佣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提供安全保护;由于执行难,一些债权人自愿雇佣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为其讨债;由于诉讼难,一些民事、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请“黑道”人物为其出面摆平;还有一些基层政权组织因自身软弱涣散,行政不力,便以毒攻毒,动用恶名昭著的不法分子介入收费、征粮、拆迁等棘手的行政事务。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社会管理控制机制在很多方面一时还无法跟上改革的步伐,一些基层组织还相对弱化,这些都在客观上给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留有存在和发展空间。
六是中国封建“帮会”和境外黑社会犯罪组织,为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了样板。在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里,各类“帮会”组织长期存在,并逐渐形成中国封建帮会文化。在目前社会整体控制能力相对弱化、社会闲散人员急剧增多的大背景下,封建“帮会”文化沉渣泛起,对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的滋生蔓延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反映黑社会犯罪的境外音像书籍特别是境外黑社会组织对我国的实际渗透,对国内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起到了一定的诱发和示范作用。
当前黑恶势力犯罪呈现的
新动向新特征
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战果看,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形态、方式手段呈现许多新变化,一些没有打掉的黑恶势力乘机潜藏蛰伏,黑恶犯罪反弹风险依然存在。
(一)向隐蔽化转型。随着打击力度加大,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团伙头目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现象显著减少,大多在幕后组织、指使他人用恐吓、滋扰、非法侵宅、“协商”等“软暴力”方式实施犯罪,或者依仗以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树立的“恶名”达到非法控制的目的。同时,其组织形态、攫取利益的方式也在发生改变,即通过注册公司、企业,以“合法”身份进行掩护和“漂白”,实现组织形式“合法化”、组织头目“幕后化”、打手马仔“市场化”,其犯罪手段更具隐蔽性,“软暴力”犯罪特点突出,再生能力强,社会治理的压力加大。
(二)向新领域新行业扩张。涉足范围逐步从传统固守地盘“靠山吃山、靠海吃海”的方式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披着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合法”外衣,非法吸储、非法募集资金,用高利贷、恶意逃债、虚假诉讼、“现金贷”、“校园贷”等手段和方式,谋求非法利益最大化。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蓬勃发展,借助网络隐蔽性特征从事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组织初见端倪,如套路贷、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水军等网络犯罪正在成为有组织犯罪的重要形式,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个人合法权益。这种由线下转向线上的犯罪动向,致使犯罪空间无限放大、证据取证难,增加了公安机关侦查打击的难度。
(三)向政治领域渗透。近几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及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项目建设、土方工程、矿山采石等行业领域都存在较大的利润空间,但由于基层政权建设不够完善,农村管理和警务资源相对薄弱,致使黑恶势力趁虚而入,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操控或把持基层政权。他们有的企图捞取政治资本和政治光环,有的甚至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损坏了党的执政根基。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
对策建议
一是深入排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为有效打击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防止其发展蔓延,我们首先要积极主动地去发现线索,去深挖涉黑犯罪组织,决不能坐等其形成气候再去打击。鉴于恶势力是形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必要条件,同时在现实斗争中,两种势力往往互相交织,互相勾结。因此,我们在工作中还要注意发现恶势力犯罪线索。要大造宣传声势,形成舆论氛围,通过深入基层,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犯罪线索;通过充分发挥各警种的职能作用,扩大线索来源;通过加强与工商、税务、文化、商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拓宽线索来源渠道;通过做好调查工作,认真分析研究获取的涉黑犯罪线索。
二是强化专案侦查和破案攻坚。各部门、各警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日常管理、基层基础、侦查破案、预审深挖、政治攻势等工作,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广辟线索来源,深挖涉黑犯罪组织。要以合成作战为平台,采取案情通报、情报会商等措施,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增强刑侦、网安、技侦、情报等侦查部门的协作合力。要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相结合,坚决将为黑恶势力提供庇护的“保护伞”打掉。要加大行业间的工作交流,主动邀请纪检监察、检察院等部门提前介入、同步入案,及时解除案件侦办中的困难和堵点,切实提升涉黑恶案件侦办质效。针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采取挂牌督办、上提一级、异地用警、异地起诉、异地审判、异地执行等方式,排除各种干扰阻力,确保案件顺利办理和司法审判公正进行。
三是锲而不舍地开展追逃工作。犯罪组织涉及成员多,如果这些犯罪成员特别是骨干分子不能全部到案,将直接影响案件审理工作。同时,犯罪组织的余党在外,也给群众特别是证人的人身安全留下隐患。因此,公安机关要本着对人民、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做好追逃工作。要落实好“破案追逃”新机制,对“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梳理排队,对重大在逃人员分级督捕。注重破案时机,精心设计方案,力求破案时将犯罪组织成员一网打尽。同时,与外地做好协查联动工作。
四是坚持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打击有组织犯罪不仅涉及许多重大疑难案件,而且还涉及到一些复杂的关系网,执法办案难度相当大。如果证据不足、执法不严,必然造成对犯罪分子重罪轻处或大抓大放,使法律失去威严,群众失去信心。因此,我们必须克服重破案、轻办案的错误倾向,在严格依法办案上狠下功夫,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制裁。要强化法律意识、诉讼意识和证据意识,吃透有关法律条文,从侦查工作一开始就要注意查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真搜集和妥善保管证据材料。努力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为定罪量刑提供充分有力的依据,不给起诉和审判留下任何隐患。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用好用足法律武器。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有关罪名准确予以定性,及时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
五是注重日常管理防范。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一旦形成气候,横行于社会,治安秩序将混乱不堪,人民群众将遭殃受害,公安工作将要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因此,我们在严厉打击的同时,要在管理防范上狠下功夫,努力减少影响社会治安的不利因素,给人民群众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一个安宁的环境。鉴于涉黑犯罪组织与“黄、赌、毒、枪”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成员活动有一定规律可循,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挥霍无度。因此,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对行业、场所的管理,加大“扫黄、查赌、禁毒、缴黑枪”工作力度,遏制社会丑恶现象的发展蔓延。正义的力量一旦强大起来,邪恶势力就没有了市场。同时要引导群众提高自防意识,注意斗争方式,避免在势孤力单的情况下以硬碰硬,减少不必要的伤亡。
结 语
近三年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取得全面胜利,得到了全国人民和社会各界的衷心拥护。当前,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持之以恒、坚定不移打击黑恶势力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重大政治任务,公安机关必须以扫黑除恶永远在路上的决心和态度,认真总结经验、把握规律,高标准高质量落实好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各项工作,更好地肩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重大职责。
(作者单位:吉林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
原标题:《常态化防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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