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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一开发商逾期近两年交房被起诉!法院判决结果来了...
柳州市民黄先生以39万余元的价格向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购买一套商品房,并约定在2017年1月31日前交房。但开发商却逾期了近两年,直到2018年12月20日才交房。
事后,黄先生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6万余元逾期交房违约金。近日,城中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悉,黄先生在2015年10月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购买一套建筑面积共125.93平方米的商品房,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06.13平方米,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单价为3710.45元,总金额为393790元。双方约定,商品房交付后,若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以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准调整实际总房款,多退少补,建筑面积单价为3127.05元每平方米。
此外,合同还约定,开发商应在2017年1月31日前将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察五方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黄先生使用。除遭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开发商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使用,逾期不超过90天,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交房通知上注明的交房之日止,开发商应向黄先生支付已交付房款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若逾期超过90日,自过90日的第二天至交房通知上注明的交房之日止,开发商应向黄先生支付已交付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合同签订后,黄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393790元购房款,但开发商逾期551天才交房。今年7月,黄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庭审时,开发商方面辩称,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后,无法交房,并非是开发商的原因导致的。在扣除雨季、节假日等不可抗力天数后,开发商认可原告主张的551天逾期天数。此外,开发商还称,因该小区系职工福利房,双方签有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上述房款并非系最终房款,待整个小区进行成本核算后实行多退少补原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7年1月31日前,被告于2018年12月20日才交房,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符合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法院认为,至于被告辩称涉案房屋价格需最终核算后才能确定,因原、被告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基数为已支付的购房款,而非房屋的价款,故不影响此案违约金的认定。若被告经过最终结算得出原告所支付的购房款与已支付的房款不符,被告可另行主张。
近日,城中区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开发商向黄先生支付违约金61549.38元。
来源:柳州1号 全媒体记者 付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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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柳州一开发商逾期近两年交房被起诉!法院判决结果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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