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法院文化会客厅】以贩养吸,对未查获毒品实物的贩毒事实如何进行认定和量刑?

2021-10-31 20:2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福贡县人民法院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提 示

在以贩养吸的贩毒案件中,公安机关在缉查时查获了被告人正在进行贩卖的部分毒品实物(甲基苯丙胺),而被告人在供述中交待了其以前曾多次向多人贩卖过类似毒品,对未查获毒品实物的贩毒事实如何进行认定和量刑。

案 情

AN QING

被告人余某刚进行毒品交易后,就被侦查机关抓获后,侦查人员先后两次从其家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共计425颗,净重41.5克,每颗重约0.0976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余某长期以贩养吸,以每颗15元的价格买入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再以每颗25元或30元不等的价格在福贡县城区进行贩卖。被告人余某共向6人13次卖出毒品甲基苯丙胺166颗,约16.2克,但上述毒品实物未被查获。

被告人普某刚与余某进行毒品交易后就被侦查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20颗,净重2.0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普某长期以贩养吸,以不等的价格买入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在福贡城区进行贩卖。被告人普某曾向2人3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65颗,重约25.864克,但上述毒品实物未被查获。

审 判

SHEN PAN

被告人余某、普某明知毒品甲基苯丙胺属于国家违禁品而进行吸食和贩卖,以贩养吸,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中,被告人余某已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本次在其家中查获毒品实物41.5克,依法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普某已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本次查获2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的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余某、普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买卖双方的供述吻合,取证程序合法、不存在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且有买卖毒品双方当事人的相互辨认笔录、买卖毒品地点的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二被告人已卖出的毒品数量,参考本案和本地区已查获的同类毒品的颗数和重量计算,每颗平均重量约为0.0976克,被告人余某已向多人多次卖出毒品166颗约重16.2克;被告人普某已多次卖出毒品265颗约重25.864克。但鉴于二被告人已卖出的毒品实物未能查获、两名被告人均为吸毒人员,量刑时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普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评 析

PING XI

在以贩养吸的贩毒(主要指甲基苯丙胺,俗称“小红牛”)案件中,被当场查获毒品实物的案件,一般都比较容易处理,不必细述。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被告人供述除本次贩卖毒品被查获实物以外,其以前曾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的事实。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的供述,逐一向被告人购买毒品的吸毒品人员进行核查,查明被告人供述的内容与向其购买毒品的人的证言高度一致,证言内容具体包括购买毒品的时间、地点、次数、人数、粒数、每粒单价等要素。对于未查获毒品实物的该部分犯罪事实如何进行认定,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题。

笔者认为,对于未查获毒品实物的被告人的该部分犯罪事实,原则上可以认定,但对证据的审查要从严把握,针对该部分犯罪事实的量刑要酌情从宽。

对于没有查获毒品实物的贩毒案件,证据上有天然缺陷。这类案件不可能有客观的毒品称量记录、成份鉴定意见、毒品实物或照片等证据。没有称量记录就无确定毒品的实际粒数和重量,没有成份鉴定意见就无法确定被告人以前所卖的是真毒品还是假毒品,或者说毒品成份含量的高低、毒效大小等,没有毒品实物或照片就难以确定以前卖的毒品与本次查获的毒品是否为同类型、同厂家、同批次的毒品。在以上证据缺失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以往的贩毒事实,其风险非常高,必然要求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和向被告人购买毒品者的证言的高度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毒品购买者的证言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如果认定被告人以往贩毒的犯罪事实成立,则可以根据已查明的被告人贩卖毒品的粒数,参考本案或本地区查获的同类毒品的平均重量计算出毒品的数量,根据已查明在案或不在案的毒品数量,才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

对于有部分毒品实物在案,有部分毒品实物不在案的贩毒案件,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因此量刑时执行毒品数量的标准不能简单化,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主观恶性大小、是否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等从重情节,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等。根据本案已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总量与未在案毒品数量之间的比重,对于未在案毒品数量部分,量刑时应充分考虑从轻再从轻处罚。

结合本案分析,本案中被告人余某、普某除本次查获的毒品实物外,二被告人均供述之前曾多次向多人贩卖过毒品“小红牛”,经公安机关侦查,二被告人的供述与向二人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的供述高度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因此法院根据以上证据认定了二被告人以往贩卖毒品的部分事实并处以相应的刑罚,但在量刑时对于不在案的毒品数量部分,充分考虑予以从轻再从轻处罚。

案例提供: 综合审判庭

拒绝毒品

NO!

文:王文荣 图:网 络

编:杨智超 审:杨 凤

原标题:《【法院文化会客厅】以贩养吸,对未查获毒品实物的贩毒事实如何进行认定和量刑?》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