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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探病强行闯入亲戚家……后果很严重!

2021-11-01 16: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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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探病强行闯入亲戚家……后果很严重! 原创 付琰 上海长宁法院 收录于话题 #小案大道理 5个内容

案例导读

住宅是受法律保护的私密空间。进入他人住宅需征得他人同意,在对方明确反对的情况下,即使双方存在亲属关系,一方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导致他人受伤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

坚持进屋看弟弟

哥哥弟媳起纠纷

张大、张二、张三系三兄弟。张三患有脑梗,生活不能自理,其与妻子共同居住,日常生活由妻子照顾。

某天,张二接到张三所在地居委会的电话,称张三妻被公安机关带走,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告知张二要去照顾张三。张二随即前往张三家中予以照料。第二天一早,张大、张二及张二妻一起前往张三家中。此时张三妻已在家,因之前张二请张三吃饭导致张三脑梗复发,张三妻心有怨恨拒绝三人进入家中,同时报警。三人未予理睬,坚持进入房间看张三,双方发生口角争执后升级为肢体冲突。张二径直进屋,后发现弟媳正在把自己的妻子往外推,就返回打了弟媳脸部,三人均进入了张三家中。张三妻从厨房拿了水壶和碗扔向三人,然后下楼离开,直至民警到来。经验伤,张三妻被诊断为头部外伤、左肩部损伤、眼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牙震荡等。张大等三人未验伤。张二因上述殴打他人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强行进入不可取

法院判决担全责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及私密空间的隐私权,侵害公民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二有明显殴打他人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三妻的行为能否减轻张二的赔偿责任。

依照法律及公序良俗,进入他人住宅需征得他人明确同意,即使张二与张三系兄弟,进入张三及张三妻的共同住宅仍要征得张三妻的同意。张三妻拒绝三人进入其与丈夫的住宅,系张三妻正常行使权利。阻拦他人进入住所而发生的口角争执及推搡,并未超出合理限度,故即使张三妻存在辱骂及推搡的行为,也不能减轻张二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张三妻的合理损失由张二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住宅是人们居家生活的场所,是人们安宁的家园,也是与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私密空间。住宅不受侵犯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但实际生活中,由于传统习惯,人们对住宅的边界意识比较模糊,尤其是家庭亲属之间。

本案事发即是如此——张二认为其到弟弟家,竟然被弟媳阻拦,觉得弟媳不可理喻。事实上,家庭住宅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居所,任何一方都有权行使权利。即使存在亲属关系,在一方明确拒绝且已报警的情况下,另一方无视对方的合理权利,坚持进入,已构成了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害,更遑论实施殴打行为。

本案中,如果张二重视上述权利,在被拒绝后,不因一时意气冲动行事,而是秉持克制冷静的态度,与张三妻好好沟通,消除误会;或者采取其他合理平和的方式,例如与张三电话联系,或通过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协调陪同,或在已报警的情况下等待民警前来调处,都可以避免冲突的发生。而张二无视弟媳的合理权利,选择了违法的处理方式,不仅受到了行政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亲属之间相互照料本是人之常情,我们要继续发扬这种传统美德;但同时在人与人的交往中也要相互尊重,恪守权利的边界,遵从现代社会的行为准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

END

供稿 | 民事审判庭

编辑 | 王雨堃 郭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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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为探病强行闯入亲戚家……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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