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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在身边丨事发东川!街头遇到自称“香港人”的骗子,诈骗剧情随即展开......

2021-11-04 17:1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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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遇到有人自称“香港人”,因遇到困难需要借钱或换汇,一定要仔细辩别其言行是否可信,你也许遇到的不是真的“香港人”,而是真的骗子。这不,东川区法院近日就依法判处一起街头冒充“香港人”诈骗案。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29日,被告人高某在东川区炎山路遇到被害人李某颖,其假称自己是叫张某的“香港人”,因银行卡用不了,叫朋友转钱到李某颖的银行卡上,请李某颖用卡把钱取出来给其,还制作了一张转账到李某颖卡上的虚假截图给李某颖看,李某颖相信后便取款15000元给高某,高某拿到钱后,留下虚假的电话号码和身份证后随即离开东川。

法院判决:

被告人高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鉴于高某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0元,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扣押的白色苹果智能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小编提醒广大群众

遇到陌生人求助,在提倡乐于助人的同时一定要理性判断,涉及钱财更要提高警惕,可让对方拨打110,向警方求助。其实,不管是冒充“香港人”,还是其他什么人,诈骗套路都大同小异,“银行卡不能用”“手机没电”“钱包丢失”等理由都是诈骗借口,千万不要被骗子所迷惑。

文字:王雨涵

图片:来源网络

原标题:《案例在身边丨事发东川!街头遇到自称“香港人”的骗子,诈骗剧情随即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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