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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留未留必留份 扣减份额遵遗嘱
2021-11-05 17: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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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依法限制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在遗产中优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扣减必要遗产份额,再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进行继承。
事件回顾
夏某与逝者何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位于重庆市荣昌区的房屋一套及车位一个。后何某犯病,患病期间,夏某不离不弃,对何某的关怀无微不至,出于情义、感恩等多重因素,何某与夏某均各自立下打印遗嘱一份,指定对方为互为前述财产的遗产继承人。后何某死亡(其尚有一子魏某年满13周岁),夏某要求按照遗嘱全部继承前述遗产诉至法院。
荣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何某通过打印遗嘱的方式明确将涉案财产指定由夏某继承,并有两位见证分别在遗嘱上签字、捺印予以见证,该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的规定,形式要件有效,但因其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侵害了未成年人魏某的合法权益。
故在该遗产分割时,应当为魏某预留必要的份额,预留后,剩余遗产部分按照遗嘱进行继承。经向夏某释明,并组织夏某与魏某父亲协商,夏某同意在前述遗产中扣减价值5万元的遗产份额作为魏某的抚养费。介于其余继承人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人的该权利相对于被继承人的一般债权以及于国家对被继承人的税收权来说,具有优先性,目的是为了保障该类人员最基本的生存权,当该权利与其他债权相冲突时,应当优先予以保障。原标题:《应留未留必留份 扣减份额遵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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