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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文在行动⑰ | 网吧吸烟,吸烟者、经营者都得罚!
创文在行动
网吧禁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
网吧属于无烟场所
按照创建文明城市的要求
督促辖区网吧落实禁烟工作
泗阳公安持续开展网吧安全检查
发现有上网人员吸烟等违规行为
网吧工作人员不予劝阻制止的
坚决硬起手腕
予以重罚
![](https://imagepphcloud.thepaper.cn/pph/image/162/753/553.jpg)
11月5日,泗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对辖区某网吧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网吧内有1名男子正在吸烟,经调阅监控巡查前后有10余人吸烟,而网吧工作人员并未巡查予以制止。
![](https://imagepphcloud.thepaper.cn/pph/image/162/753/554.jpg)
11月7日,公安机关依据《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该名吸烟男子罚款五十元的处罚。
![](https://imagepphcloud.thepaper.cn/pph/image/162/753/555.jpg)
同时,公安机关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该网吧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法条链接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十二条
(二)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内吸烟的,由教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
警方提醒
在网吧内吸烟不仅损害健康,还会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网吧经营者和上网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消防安全意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同时,网吧经营者要认真管理,切实做好上网人员身份登记、网络安全监管等工作,制止网吧内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安全。
原标题:《创文在行动⑰ | 网吧吸烟,吸烟者、经营者都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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