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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党建 | 党史每周一典:红色司法之劳动法发展沿革

2021-11-08 11: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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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在继往开来在历史时刻,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小金县人民法院党支部特别推出《党史每周一典》学习专栏开展宣传教育,分享红色经典,学习百年党史,吸取前行力量,用如磐的初心和信仰,担当今朝使命,实现伟大梦想!

本周推出《劳动法发展沿革》

我国劳动法的发展沿革

国民时期的劳动立法

中国的劳动立法,出现于20世纪初期,中华民国时期 ,北洋政府农商部于1923年3 月29日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内容包括最低的受雇年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对童工和女工工作的限制,以及工资福利、补习教育等规定。国民党政府则沿袭清末《民法草案》的做法,把劳动关系作为雇佣关系载入1929~1931年的民法中;1929年10月颁布的《工会法》,实际上是限制与剥夺工人民主自由的法律。

共和国成立前的劳动革命

为维护工人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1922年发动了大规模的劳动立法运动,并提出《劳动法大纲》19条等等。这一代表工人利益的《劳动法大纲》并未得到当时政府的确认。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才产生了真正代表职工利益的劳动立法。1931年11月7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政府也曾公布过许多劳动法令,如晋冀鲁豫边区1941年11月1日就曾公布过《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1948年8月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对解放区的劳动问题提出了全面的、相当详尽的建议,对调整劳动关系提出了基本原则。各个解放区的人民政府,也曾先后颁布过不少劳动法规。这一切,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建国后的劳动法革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49年公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劳动作出原则性规定,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年,劳动部公布《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经修正后重新公布),1952年8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

1954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劳动作出专门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和获得物质帮助权等,1954年7月,政务院公布《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

1956年6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1956年国务院公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在全面进行社会主义建设阶段,中国的劳动立法有了进展,1958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等4项重要规定。1966~1976年,劳动立法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

改革开放后的劳动法发展

1978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同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3项法律文件。

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为破除铁饭碗、铁工资、铁交椅奠定基础,同年劳动部发出了《关于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

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这些劳动法规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单独立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市场主体地位,为建立统一、公平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法治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标志中国劳动法制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建立劳动监察制度

2004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通过,为维护劳动中而合法权益提供重要法律保障,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中国“劳动立法年”

2007年,中国立法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立法总之在于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形成了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中心的劳动法模式。

2007年,同时也是载入劳动立法史册的一年。在这一年里,有三部劳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密集出台,三部涉及同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在一年之内密集出台,这在我国立法史上实属罕见,因此有学者称2007年是“劳动立法年”。此外还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条例。从中央到地方,立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力度前所未有。

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2008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开始施行,是劳动争议处理的专门程序法。

对新时期劳动关系工作作出顶层设计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发布,是党中央子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一中央文件的形式对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并把它上升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更加侧重于劳动者权益维护

2018年新修订的法律条款将更加侧重于劳动者权益维护,增加对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处罚规定。明确的带薪年假。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裁员,一旦无故辞退员工,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非自身原因导致离职的,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金等。

《劳动法》是中国的基本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为劳动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①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②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③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④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这一指导思想保证了《劳动法》的制定工作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

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劳动法不断顺应历史的发展和人民的愿望,不断修改、完善,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为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编 辑 | 邓显莉

审 核 | 任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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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院党建 | 党史每周一典:红色司法之劳动法发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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