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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法院·微课堂】第九期 张雯:涉小商户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要点及启示

2021-11-11 18:3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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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法院·微课堂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法院干警司法能力,促进适用法统一,营造崇尚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强化用法意识的氛围,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鄂尔多斯法院·微课堂》专栏,陆续推出以司法实践中常见法律问题为主题的普法系列视频。

每周四播出,敬请关注!

第九期

主讲人:民事审判第二庭 法官 张雯

目录

普法内容简介

1

被告主体如何确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这个问题给相关经营者的启示是:

作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照主不可随意将营业执照转借或转租他人使用,否则将有可能因后者经营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而成为被告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意味着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应当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否则相应法律责任不只要登记的照主承担,实际经营者也难辞其咎。

2

侵权商品如何认定

一、一般性侵权商品

一般性侵权商品指的是仅仅使用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构成混淆误认的商品,也就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商标相同及近似有关规定的情形。该类商品的认定其实就是商标近似及混淆的认定,是商标案件中的常规问题。

二、仿冒商品

仿冒商品则是不但冒用他人相同商标,同时还使用完全相同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及包装装潢等,对正品进行全面模仿的商品。

法院对于仿冒商品的认定应结合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目前常用的证明方式和证据有以下五类:

1.防伪标识

2.正品

3.鉴定证明

4.合法来源

5.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个问题对相关经营者的启示是:

针对法院在该类案件中认定仿冒商品的主要认证方法和考量因素,作为相关经营者,可考虑重点从这些方面涉及的因素入手,加强对购进货物的审查和把关,避免构成侵权。

3

销售者如何免除赔偿责任

一、主观要件:不知情

1.被诉侵权商品的性质。销售商对于食品、药品等特殊商品的注意义务理应高于一般商品。

2.销售商审查判断相关事实的能力。一般的,小商户的判断能力要低于大型商场、超市等。

3.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对于知名度较高的品牌理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

4.涉案商品是否有合法来源,如果欠缺客观的合法来源,很难说销售商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5.销售商购进商品时是否审查了商品提供者相应的资质、授权,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产品或者知名品牌,该方面往往有较严格的要求,因此销售商也可通过相应审查发现问题。

二、客观要件:合法来源

真实的供货手续或自认的供货单位、真实履行的进货合同、合法且信息可对应的发票等。

这个问题对相关经营者的启示是:

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审判要点,提示相关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加强货品购进、合同签订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并注意资料证据的留存;而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规范的针对争议焦点举证和抗辩,维护自身正当权利。

4

反思与启示

法官提示:

如今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手段日益增强,而各种商品“傍名牌”的行为却屡禁不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侵犯商标注册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营商环境。小商户作为销售者,应当建立品牌意识,摒弃侥幸心理,加大审查注意义务,在进货时应注意审查供货商的品牌代理生产、销售资格及商品本身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防止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消费者也应摒弃贪小便宜心理,尽量从有经营资质的、信誉口碑较好的商家购买产品,并注意索要发票或收据、商家名片等证据,一旦发现假冒商品,要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举报,配合有关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共同打击此类侵权行为。

来源 |融媒体中心

原标题:《【鄂尔多斯法院·微课堂】第九期 张雯:涉小商户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要点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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