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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这些案子尚未联系到当事人,请转发扩散!
【送达公告】这些案子尚未联系到当事人,请转发扩散! 原创 富法 富阳法院
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期开庭公告共计6个,判决公告共计1个,敬请广大市民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开庭公告
2021年11月16日(第二百四十九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111民初5506号
羊国林(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凤路128-7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玲诉被告羊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至款还清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联系人:高开封、李恒
联系电话:0571-5883503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111民初5577号
李建伟(江山市上余镇李坪村李家):
本院受理原告谢康华诉被告李建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用35250元以及自2019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9日止的利息2960元(以35250元为基数,年利率3.85%),并支付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以352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联系人:颜燕香、徐涛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111民初5666号
潘国强(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香滨路68-21号):
本院受理原告孙鑫峰诉被告徐丽华、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00元;二、判令被告以本金1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自2021年7月11日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1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联系人:颜燕香、胡真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111民初5479号
张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381-3号):
本院受理原告孙雪尧诉被告张夏、章国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张夏、章国堂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并支付从2020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的利息损失5200.2元,并以18000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至款付清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联系人:吴贤祥、胡真
联系电话:0571-5883514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111民初5706号
王增强(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拔山村平山上)、
叶惠珍(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拔山村平山上):
本院受理原告胡文明、唐惠娟诉被告王增强、叶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王增强、叶惠珍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65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为月利率千分之十分段利息(截止2021年8月16日以本金47万元为基数,此后以本金46.5万元为基数暂算至2021年9月15日,共计307958.33元),暂计人民币772958.33元。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联系人:彭明月、胡真
联系电话:0571-5883515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111民初5528号
张江明(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后江沙村后江路):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诉被告张江明、方国燕、何正龙、童文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张江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截至2021年5月13日的期内利息13120.41元,罚息11821.5元,复息876.39元,合计325818.3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罚息、复息(罚息以未付本金300000元为基数,复息以未付期内利息13120.41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0.65‰计算);二、判令被告方国燕、何正龙、童文雅对上述第1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联系人:章华海、胡真
联系电话:0571-5883517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判决公告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111民初4157号
杭州银润鞋业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板桥镇牌联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新裕纸箱厂诉被告杭州银润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1民初4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杭州银润鞋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新裕纸箱厂货款482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杭州银润鞋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联系人:马骏、汪杭丹
原标题:《【送达公告】这些案子尚未联系到当事人,请转发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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