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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在“陌陌”上转发信息,结果侵犯名誉权要公开道歉兼赔偿!

2021-11-16 21: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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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习惯在微信、陌陌等社交平台

晒生活、诉烦恼、发表言论

网络言论虽然自由度大

但并非无边界,还需谨言慎行

不当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需担责

李某虹与刘某贞本是互不相识的陌生人。今年 5月,李某虹在朋友的请求下,通过其陌陌APP账号上转发了别人的一条动态信息,内容为“此女(刘某贞)是诈骗犯,身份证地址已有多人去贴纸写红油诈骗,这女在江门有房产,各小区的朋友如果见到此车请告知,台城地址***,名下有小车,多以结婚为由到处借钱或周转,现全网征集受害者搜证……”,并配有刘某贞本照片人及身份证照片。

随后,该条信息又被人转发到有500人的微信群,引发了群成员纷纷负面评论。恰好,该微信群其中一成员张某与刘某贞是相识的,告知了刘某贞,同时,通过该信息上显示的陌陌账号头像,认出了发布人李某虹。刘某贞因不堪负面信息骚扰,通过张某找到李某虹对质并要求道歉赔偿,因双方协商不成,遂将李某虹诉至台山法院,要求其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

法院调解:道歉七天,赔偿五千

针对双方的矛盾纠纷,台山法院承办法官拟用调解的方式化解。然而,起初,李某虹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称自己仅仅是在朋友的请求下转发信息的,自己与刘某贞本来互不相识,无意侵害对方的名誉,不同意到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只好上门找到李某虹,耐心向她释法明理,引导她权衡个人利弊。虽然李某虹辩称自己是受朋友委托转发信息,非故意为之,但其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在公共网络空间对刘某贞发表不当言论并附上了刘某贞的身份证等个人信息的行为,确实引起一定范围内的公众对刘某贞的消极评价,导致刘某贞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到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过法官的说法释理,李某虹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提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协商后自愿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李某虹连续七天在其陌陌动态上发布向刘某贞道歉的声明,并当庭赔偿对方损失5000元。

法官说法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公民享有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名誉等合法权益。在网络上注册的陌陌、微信朋友圈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文:邓颖琪 李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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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帮朋友在“陌陌”上转发信息,结果侵犯名誉权要公开道歉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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