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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转移赃款——当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电信网络诈骗猛如虎”
每一起“电诈”背后
可能都藏着一条庞大的犯罪产业链
下游犯罪——为上游诈骗犯罪转移赃款
构成《刑法》中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的态势下
该罪的案件数量亦不断增长
近日,秦淮法院宣判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该案的上游犯罪为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唐某、林某、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共同实施了赃款转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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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左右,被告人陈某通过网络与某电信网络诈骗案的幕后组织操纵者(身份不明)联系后,与被告人唐某约定由唐某制作支付通道收取赃款。被告人唐某先后联系被告人林某及罗某(另案处理)提供支付宝账号,并将上述支付宝账号的收款码通过技术手段与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的后台支付链绑定,用于收取诈骗赃款并进行转移。其中,被告人林某提供的支付宝账号收到被害人的转账共计15万余元,罗某提供的支付宝账号收到被害人的转账共计500余万元。
案情有点技术感?思维导图安排上!
1、被害人点开上游“电诈”犯罪分子发送的链接,跳转到一个二维码扫码支付页面,扫码付款后,钱款流入林某、罗某的支付宝账户。
2、唐某每晚通过QQ与陈某对账,陈某再与上家对账。账目对好后,唐某将当天收到的大部分钱款转移至其控制的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再由该账户转至上家指定的银行账户,剩余钱款作为佣金,转至其本人的招商银行账户。
二、裁判结果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唐某、陈某、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
01
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02
冻结的被告人唐某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林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88万元,予以追缴并按比例发还诈骗案各被害人。
三、法官说法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居于高位,犯罪团伙内部组织严密、分工精细,形成上下游环节勾连配合的完整链条。在这样的背景下,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犯罪也呈逐年增长趋势。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为选择性罪名,归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二节“妨害司法罪”,虽具有妨害司法和非法谋利的双重属性,但侵犯的最主要客体是稳定的司法秩序。
《刑法》第312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単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5年5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司法实践从数额上对本罪的定罪量刑给出了更为具体的操作标准。该解释第3条第1款第(1)项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12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01
本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要区别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中,本罪主要是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转移服务,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属于事后帮助行为;“帮信罪”主要是为上游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等帮助,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属于事中帮助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通过技术手段,将支付宝收款码与上游犯罪的后台支付链绑定,用于收取诈骗赃款,并将上述大部分赃款转移至其控制的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再从该公司账户转至上家提供的银行账户,剩余赃款作为佣金,转至其本人、陈告人陈某、林某等人的账户,上述行为均系转移赃款的犯罪行为。本案的被告人不仅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亦在上游犯罪既遂后层层转移赃款、妨碍司法机关追赃,涵盖了对上游犯罪的事中与事后帮助,“帮信罪”的量刑低于本罪,不能完全评价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02
被告人唐某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属性
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被告人,对诈骗案中的被害人虽不负有直接退赔义务,但如果能够查明其涉案银行账户内的款项系直接来源于被害人被骗钱款,应当依法判令被告人将上述款项返还被害人。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先从被骗资金中扣留相应佣金,再向上家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故应认定被告人唐某的获利系直接来源于电信网络诈骗案的被害人。转账记录证实林某、罗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向唐某公司支付宝账户的转账金额高达2000 余万元,唐某供认将50余万元佣金存放于其招商银行卡内,结合唐某、陈某、林某、罗某供述的各自提成比例,就低认定公安机关所冻结资金中的50万元系被告人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并按比例发还诈骗案的各被害人。
四、法官提醒
本案为电信网络诈骗的下游犯罪,被告人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资金转移服务,以此赚取“佣金”等非法利润。
临近年关,又到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期,法官提醒:
01
“电诈”骗术不断升级、花样持续翻新,但万变不离其宗,最终目的仍是骗人钱财,关键环节还是转账汇款。为守住“钱袋子”,需要牢记“4不”原则:
(1)不轻易登录陌生网址链接
(2)不轻易添加陌生QQ微信
(3)不轻易下载陌生APP
(4)坚决不向陌生账户转账汇款
02
在擦亮双眼不上当的同时,也要坚决与违法犯罪活动划清界限。对于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与个人信用挂钩的账户信息,一律不出卖、不出租、不出借,更不能协助犯罪分子进行转账、取现等转移赃款的行为。否则,司法机关顺着被害人钱款流向追查时,极有可能首先锁定下游犯罪人员,早于上游诈骗分子付出自由、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的代价!
(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刑 庭
承办法官:程军
文字:王典君
原标题:《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转移赃款——当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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