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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查封16年前变卖房产引诉讼,律师申请二审法院回避
10月28日,一起涉及千万元房产的民事上诉案件在陕西高院开庭,上诉方代理律师当庭提出申请,要求主审法官及陕西高院回避,并将该案报请最高法指定管辖。
律师的理由是,该案在西安中院一审期间,陕西高院有关庭室人员存在参与调解等行为,该行为破坏两审终审制原则。董少谋称,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他也参与了调解,但最终双方未能谈妥。
对此,审判长决定休庭。10月31日,董少谋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他当天接到主审法官电话,说陕西高院已开会研究决定,将该案报请最高法决定是否需要回避。
11月2日,澎湃新闻就该上诉案件回避事项致电陕西高院一位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该法官回应称:“我们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给当事人做了答复。”
该案起于1996年一起一审被错误裁判的民事纠纷案。当时,西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查封了被告富利公司的房产,并强制变卖。一年后,一审判决被陕西高院撤销,但房产已卖给第三人杨赛美,无法原物返还,西安中院遂将该处房产的变卖款执行回转给富利公司。
时至2009年,吴俊荣、侯声裕从杨赛美处购得涉案房产,并办理了产权证书。到2013年,西安中院再次启动前述执行回转案,将吴、侯二人名下房产查封。吴、侯不服,先后提起异议及诉讼,由此引发本文开头的案件。
西安中院涉嫌非法查封房产
对这起涉及价值千万厂房被查封的案件,澎湃新闻曾在2014年进行报道。该厂房位于深圳罗湖区,面积1336.3平方米,原为深圳富利公司名下财产。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1996年,西安华力公司与富利公司等发生纠纷,西安中院判决富利公司等向华力公司赔付350万元违约金。此后,西安中院将富利公司部分资产查封变卖,用以抵偿违约金,其中包括这处位于深圳罗湖的厂房。
该房产经西安中院委托交易所评估后,以400多万元的价格变卖给一个叫杨赛美的人。1996年8月5日,依照西安中院的协助执行通知,深圳规划国土局为杨赛美办理了过户手续。
一年后的1997年10月14日,这起官司发生逆转:陕西省高院撤销了西安中院前述判决,并驳回华力公司诉求。据此,富利公司等向西安中院申请回转执行,要求西安中院返还原物,赔偿损失。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1997年11月25日,西安中院立案执行回转。此时,因房产已流转入“善意第三人”杨赛美名下。按照相关法律,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因此难以将涉案房产返还给富利公司,只能回转当初的变卖款项。
西安中院遂陆续将1996年强制变卖该房产时的所得款项执行回转,并应深圳福田法院、富利公司代理律师等的请求,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富利公司律师费用等。
1999年10月15日,西安中院在致陕西高院的一份情况报告中,叙述了上述执行回转经过,并称该案已经执行回转完毕。
此后,该处房产一直在杨赛美名下,直至2009年,深圳商人吴俊荣、侯声裕从杨赛美手中买下上述房产,并办理了产权证书。但此时的吴、侯二人并不知道,富利公司已就该处房产的处置问题,于2007年向西安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理由为西安中院在前述案件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
富利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事项几经反复,西安中院于2012年6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认定其自身在执行过程中并无错误,决定对富利公司的申请不予赔偿。
诡异的是,西安中院之后却做出与上述不予国家赔偿决定相反的行为,于2013年将已在吴俊荣、侯声裕名下的上述厂房查封,并欲回转执行还给富利公司,理由为该处厂房当初未按法定程序变卖给杨赛美。
吴俊荣的代理律师董少谋称:“至今没有任何裁判文书证明西安中院2012年作出的不予国家赔偿决定被推翻,西安中院查封之举涉嫌违法。”
一审判决与法院此前决定矛盾
吴俊荣称,这处20年前价值400万元、面积1336.3平方米的房产,因为地铁开通等因素,目前已大幅升值,据他估计已价值千万。地图显示,该厂房位于深圳中心城区之一的罗湖区翠竹路,一条地铁从附近经过。一家大型房产中介网站显示,翠竹附近二手房价格最低在每平方米4万元左右。
在房产被查封后,吴俊荣和侯声裕曾向西安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但被驳回。
无奈之下,吴、侯二人只得在2014年8月将富利公司等诉至西安中院,要求确认前述涉案房产依法归原告即吴、侯二人所有。2016年5月5日,西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吴俊荣和侯声裕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西安中院驳回吴、侯二人诉求的主要理由是,“杨赛美在未按约定实际足额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通过深圳新城房地产交易所,以不合法的方式取得涉案房产,其行为损害了富利公司的权益”等。因此,杨赛美对涉案房产不享有处分的权利。
但在这份判决书出台前,多份法律文书显示,西安中院认为杨赛美取得房产是依法取得。该院还曾在1996年7月25日向深圳市国土局罗湖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称富利公司名下厂房已依法变卖给杨赛美,请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此外,西安中院还在上述判决中认为,吴、侯二人与杨赛美之间的房产交易违反《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成交金额“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交易价格”,签订“阴阳合同”偷逃税款等,并据此认定吴、侯二人对涉案房产不属于善意取得。
不过,该判决书并未明确指出“远低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依据为何,也未明确正常市场交易价格应为多少。董少谋认为,如果交易涉及偷逃税款,法院可向税务部门司法建议,补缴税款,并不影响实际履行的买卖合同的效力。
吴俊荣、侯声裕对西安中院上述判决不满,向陕西高院提出上诉。吴、侯二人在上诉书中称,西安中院上述一审判决隐瞒了大量事实及证据,违反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如,判决书隐瞒了1997年己经将321万元变卖款执行回转的事实;隐瞒了西安中院在2012年已决定对富利公司不予赔偿的事实;隐瞒了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三次回函西安中院,认为吴、侯二人取得该房产登记依法有据不应注销的事实等。
法官:回避申请已给当事人答复
10月28日,该案二审在陕西高院开庭,澎湃新闻记者到庭旁听。
在法庭上,吴俊荣、侯声裕的代理律师当庭提出,要求主审法官及陕西高院回避该案。其理由为,在西安中院一审期间,陕西高院就曾组织有关庭室人员提前介入、参与调解、研讨论证,并提出指导裁判意见、安排随后上诉审判的主审法官,此等提起参与行为破坏了两审终审制原则。
最高法《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过程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因此,上诉方代理律师认为,陕西高院再作为上诉法院是不妥当的,并请求将此案报请最高法指定管辖。
对此,审判长决定休庭。10月31日,董少谋告诉澎湃新闻:“今天下午审判长告诉我,陕西高院已开会研究决定,将该案报请最高法决定是否需要回避。”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11月2日,澎湃新闻就该上诉案件回避事项致电陕西高院一位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该法官回应称:“我们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给当事人做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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