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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员工未使用“钉钉”打卡遭开除,公司的该行为合法吗?
随着信息化的推进
为了能更高效地进行人员管理
很多企业利用“钉钉”手机app
对员工的考勤进行管理
但是
员工如果未按规定使用“钉钉”考勤打卡
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院又会如何裁判?
案情简介
张某某系某公司市场部员工。该公司制定了规章制度,内容有:“业务员工作日需严格按照公司考勤打卡规定在钉钉打卡签到,未在钉钉打卡签到的视为旷工”。该公司对员工进行了培训测试,张某某进行了制度培训试题答题。2020年9月至11月份期间按照正常工作天数,张某某无打卡记录天数为23天。该公司工会委员会复函同意公司解除与张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向原告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张某某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鹰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确认劳动关系解除;驳回张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张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月湖区法院,要求判决该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月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鹰潭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劳动关系一经成立,则劳动者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工作时间、任务等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是劳动者应当具备的素质,劳动者旷工的行为是许多用人单位无法容忍的,用人单位一般认为劳动者这种忽视管理制度的行为,会造成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特别是某些特别工作岗位的劳动者,任意旷工可能会给用人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中,都将旷工天数作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的行为之一。
钉钉打卡软件虽然与传统的人工、考勤机打卡不一样,但系常规使用的app,一般手机均可操作。结合本案劳动者的岗位为业务员,工作地点不固定,使用考勤机打卡不符合实际,公司要求该岗位员工用钉钉打卡签到对其进行考勤监管符合实际。对于劳动者而言,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显不便,也无苛刻之嫌,劳动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打卡属于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的情形。某公司经过某公司工会委员会复函同意,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与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部分图片源于网络
鹰潭中院新媒体
编 辑丨徐觉龙
校 对丨周 稷
审 核丨刘 静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员工未使用“钉钉”打卡遭开除,公司的该行为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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