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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的细节丨目光在事实与规范间往返流转

2021-11-29 19: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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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人:吴娅

虎丘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他没有说谎?

他有没有说谎?

一场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中,坐在审判席上的我反复思考着这个问题。

他是案件的原告王鸣。通过庭前阅卷和法庭陈述,我大致了解了他的基本情况。

王鸣出生在河南农村,小时候家庭条件不好,他读完小学十多岁就外出打工了。凭着吃苦耐劳的韧劲,王鸣打拼多年后有了一些积蓄,也学会了开饭店的生意经,于是盘下饭店来自己经营。三十出头的王鸣已经在苏州扎根,和妻子陈燕结婚后很快有了两个可爱的孩子。为了给孩子更好的生活条件,王鸣的应酬更多了,大量的喝酒抽烟也成了家常便饭。

也是在酒桌上,王鸣认识了保险业务员张超,了解到买些保险能给家庭多一些保障。于是王鸣的妻子陈燕作为投保人,在张超处为王鸣购买了重疾险。一年后,王鸣不幸被确诊为肝部恶性肿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款51万余元被拒,只能起诉到法院。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隐瞒事项”。

“原告王鸣当天上午去医院检查出来脾脏肿大,当天晚上就投保,显然是故意隐瞒。”

“我检查那天一拿到彩超报告就交给护士了,医院也没提示哪里异常。”

“王鸣在理赔调查报告中承认1天10根烟,动辄半斤酒,投保单上对于是否抽烟喝酒却都勾选了‘否’。”

“是保险业务员张超把所有事项勾选了‘否’,最后找我签名的。”

……

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可以拒赔;“因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的,如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则可拒赔。王鸣夫妇俩在投保时确实没有如实告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他们对此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这类案件审理的难点在于当事人当时的内心世界其他人根本无从知晓,法官只能通过“客观”的证据材料去判断当事人的“主观状态”。而第一次庭审情况显然王鸣不利,因为他所说的保险业务员代为勾选等投保细节没有任何证据佐证。

在为原被告划分了举证责任后,我结束了第一次庭审。虽然后来电话催促了好几次,但是王鸣一方并没有多少新证据提供。照这样下去,案件最后是否只能援引举证责任的法律条款做出判决?

为了尽可能地还原案件事实,我和书记员到投保当天王鸣检查身体的医院进行了调查。了解到他当天做的是痔疮手术前的入院检查,医院确实会收取检查报告单用于术前评估。后来我们也多方辗转,终于找到了保险业务员张超。张超说投保单是他在平板电脑上勾选、最后由王鸣夫妇签字的,询问事项是他大致念给王鸣夫妇俩听的,是笼统询问而不是一个一个询问,比如“视力障碍或失明、视网膜出血或剥离、视神经病变……”笼统询问为“眼睛有没有毛病”。把这些细节一个个地拼接在一起,我们渐渐找到了查清事实真相的钥匙。

基于这些调查,合议庭在第二次庭审中对整个案件事实进行了复盘,最终认定王鸣夫妇不存在不告知重要事实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判决保险公司向王鸣支付保险金49万余元。之后保险公司按时付款,王鸣的案件顺利了结。

沉重的锦旗

我也迅速投入到其他案件的审判工作中,每天重复着阅卷、庭审、调查、撰写文书等。和一年中办理的三百多件案件的绝大多数当事人一样,我和王鸣只在庭审中见过两次面,也基本不会再有其他交集。

直到几个月后,我突然听闻王鸣的死讯。和他的死讯一同到来的,还有一面锦旗。

陈燕说她是遵王鸣遗愿送锦旗到法院的,他们一家都非常感谢及时、公正的判决让王鸣在去世前拿到了理赔款。

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

疾病毫不留情地带走了王鸣,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瞬间失去了顶梁柱。陈燕和两个孩子遭受着失去最重要亲人的巨大痛苦,同时还要面临接踵而来的各种生活中的现实困难。经营的饭店难以为继,他们的未来靠什么生活?判决书中的49万余元,应该在王鸣最后的日子里带给了他一些温暖和慰藉吧。

回想起来,王鸣的案件中,幸好最后找到了保险业务员张超,幸好张超还记得一些投保的细节,幸好这些细节能够印证王鸣没有说谎。而很多其他案件的当事人,或许就没有这么多“幸好”。

多想一点,多做一步

2021年9月,我和同事们一起梳理了包括王鸣案在内的几起重疾险案件。我们发现很多案件的投保人都是在线上完成投保流程,有的保险业务员为了图省事,也可能“越俎代庖”代替投保人操作。如果保险业务员没有认真询问、悉心提示、充分解释,投保人没有仔细阅读、谨慎签字,便容易陷入“盲目投保”的境地,产生赔付争议风险。

2021年9月28日《人民法院报》第6版

基于这些分析,我们提出了诸如投保人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加强对业务员的培训、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进一步加强行业规范等建议。最终写成了《重疾险理赔难,难在何处?》的宣传报道,整版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

我们也就发现的问题向相关单位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通过加强行业培训等方式促进保险行业规范发展,获得了积极回应。

我想,老百姓对重疾险等人寿保险及其可能产生的纠纷多一些了解,从业者的操作更规范一些,或许类似的纠纷就会更少一些吧。

在法律的规范的观点之下分析生活事实

德国法学家亚图·考夫曼曾说,“法律人的主要才能不在认识制定法,而正是在于有能力能够在法律的规范的观点之下分析生活事实。”身为基层法官,我们一大半的工作,都是在判断我们听到的故事和实际发生的事实是否一致。

我们首先要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提出的主张或抗辩寻找到法律规范,分析出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即确定“大前提”。然后把法律规定的要件作为对生活事实条分缕析的标尺,从中剥离背景事实、间接事实、辅助性事实,裁剪出并查清要件事实,确定“小前提”。最后将法律事实的小前提归入法律规范的大前提,推出“结论”即裁判结果。

然而,法庭上各方的陈述往往都带有自己的立场,感知和回忆可能发生偏差,表达也不够精准。更让人无奈的是,能够用于推论的证据和陈述都往往残缺不全。

我们的目光不停地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往返流转,尽最大努力拨开层层迷雾,发现案件真实,平息矛盾纷争。只有在工作中多想一点、多做一步,才能让法律事实无限接近客观真实,才能离公平正义更近,让矛盾纷争更少。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转自:苏州中级法院

原标题:《公正的细节丨目光在事实与规范间往返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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