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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工地寻得两瓷粉盒售后被诉盗窃,经鉴定为五代至北宋文物

澎湃新闻记者 卫佳铭
2021-12-01 07:2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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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阴古钱币爱好者曹强在河道工地上寻得两枚瓷粉盒并卖给他人,后这两枚粉盒被鉴定为国家二级和三级文物,属珍贵文物,曹强因此涉罪被抓。他被指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国家文物,数额特别巨大。11月23日,此案一审在江苏省江阴市法院开庭审理。

曹强妻子薛琴(化名)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丈夫从事园林工作,收藏古钱币仅是业余爱好,除涉案的两枚粉盒外,此前从未将收藏品转手获利。薛琴称,检方在一审开庭时建议对曹强处以11年至12年有期徒刑。曹强辩护人则认为,其行为构成侵占罪而非盗窃罪,即便认定为盗窃罪,量刑也应在三年以下。目前,此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河道工地“寻宝”发现瓷粉盒

今年4月3日晚间,江阴警方破获了一起倒卖文物案件,在交易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和胡某良,还当场搜查出了包括梅瓶在内的多件文物。嫌疑人到案后供述,他们售卖的物品大多是从圈内人手中收购而来,案发前曾售卖过两枚瓷器粉盒。于是,江阴警方沿着这一线索持续侦查,最终找到了粉盒的首位卖家——曹强。

曹强现年32岁,是江阴人,就职于当地某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妻薛琴告诉澎湃新闻,曹强业余爱好收藏古钱币,工作之余常携带金属探测仪到家附近的荒地上“寻宝”,此前寻得的古钱币全都收藏在家中。

曹强向公安机关供述称,今年3月中旬的一天中午,他如常出门探宝,想起不久前经过客运站附近的河边时看到有挖机在施工,便想去“碰碰运气”。他来到工地之后,用金属探测仪在土堆里寻找铜钱,不久便在河边的一块土堆里看到了一块类似碗底的器物。最终,他挖出了两个沾满泥土的瓷盒和一些漆器的碎片。

回家后,曹强将盒子洗净,拍照发至古钱币爱好者的微信群中。曹强称,他对瓷器并无研究,想找懂的人请教。

之后,翟某凯联系上曹强,称两枚灰绿色盒子是古代女子的粉盒,并提出想要看看实物。最终,曹强在翟某凯的介绍下将两枚粉盒作价16000元卖给了前述嫌疑人杨某,并将和粉盒一同挖出的漆器碎片赠与后者。

曹强称,起初他并不想卖,但因对方执意要买才同意。翟某凯供述称,他和杨某相识于网络,从中介绍是为了挣点外快。他还称,在交易过后,杨某曾提醒他和曹强删除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

涉案粉盒经鉴定为五代至北宋文物

4月27日,曹强因涉嫌倒卖文物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一个月后被江阴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江阴市公安局委托南京博物院对涉案文物做了鉴定。鉴定评估报告显示,南京博物院聘请了陶瓷器类专家对送检物品进行实物鉴定评估,依据器物的器形、纹饰、胎釉等方面进行观察、分析和判断。鉴定意见称,两枚粉盒的年代均为五代至北宋,其中青釉刻花花卉纹盖盒为三级文物,青釉刻花龙纹盖盒为二级文物。

据文物保护法,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7月27日,江阴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江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意见书称,经查明,曹强在工地使用金属探测仪、铁锹等工具挖出2个粉盒、漆器碎片、铜钱等文物。之后,翟某凯明知系出土文物的情况下,居间介绍曹强以16000元的价格将两个粉盒出售给杨某,其间,翟某凯从曹强处获利500元,又从杨某处获利4000元。

江阴市公安局认为,曹强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两件,情节特别严重,行为触犯《刑法》326条第一款规定,涉嫌倒卖文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建议从宽处理。

不过,此案经由江阴市检察院审查后,对曹强的罪名进行了变更。起诉书显示,江阴市检察院认为,曹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二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1件,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64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案其他人仍以涉嫌倒卖文物罪被提起公诉。

11月23日,此案在江阴市法院开庭审理。薛琴作为被告人亲属旁听了庭审。她告诉澎湃新闻,江阴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在发表量刑建议时提到,建议法庭对曹强处以11年至12年有期徒刑。曹强辩护人则认为,曹强需承担倒卖文物的责任,他取得文物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侵占还是盗窃?

澎湃新闻了解到,根据《刑法》第 326条规定,倒卖文物罪的对象为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而《文物保护法》第51条亦对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买卖的文物范围作了明确,即四大类:国有文物、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和来源不符合《文物保护法》第50条规定的文物。

而来源符合规定的文物仅包括:1.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2.从文物商店购买;3.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4.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5.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文物保护法》第5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或出土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因此,本案中,多名被告人买卖文物的做法涉嫌倒卖文物罪。但是曹强从工地中寻得文物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8条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曹强辩护人认为,前述《解释》并未提到从一般的泥土堆、耕地等非遗址、墓葬、遗迹、建筑中发现可移动文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因此本案不应该判定为盗窃罪。

依照《文物保护法》第32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

“本案中,发现粉盒的土堆并未被围起,施工单位自身也没有意识到土堆内可能有文物。”曹强辩护人认为,曹强在开放的工地上尝试性“寻宝”时探得文物后未及时上交,符合《刑法》第270条定义的侵占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曹强辩护人认为,检方提出的量刑建议畸重,即便认定为盗窃罪,量刑也不应十年以上。

依照《刑法》第328条第1款,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或作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有以上情形之一得,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认为,曹强寻得粉盒的河道工地并非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未故意盗掘遗址墓葬等,且最终也未造成文物损坏,性质并不恶劣。

薛琴告诉澎湃新闻,案发后,她主动将曹强此前收藏在家中的古钱币上交至公安局和当地博物馆,但对方均未收下。她表示,酿成案件的根本原因在于丈夫的法律意识淡薄,但仍希望法院能酌情从轻处罚。

目前,此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责任编辑:马世鹏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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