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云间研学社丨执行司法解释学习笔记

2021-12-01 17:0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云间研学社丨执行司法解释学习笔记 原创 好好学习的 上海松江法院 收录于话题 #云间研学社 9个内容

文字来源:执行局 何骏

何骏

执行局法官助理

华东政法大学

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

编者按

推荐阅读时长:10分钟

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实现执行程序法规则与民事实体法规则的协调统一,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现行的执行类48件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保留了24个司法解释,修改了18个司法解释,废止了6个司法解释。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下吧~

本系列刊载内容仅代表作者学术观点,不应视作代表本单位立场,特此说明。

总体修改情况如下:一是实质性修改,即对原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了实质性变更,改变了原来的做法;二是形式性修改,即虽然对原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但是这种修改是根据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进行的,目的是为了保持法律逻辑的一致性;三是文字性或引用条文序号的修改。

本次修改主要是对现有执行类司法解释进行全方位的梳理,执行程序体系还是沿用原来的模式和框架,并没有进行大的改动。以下着重分析几处主要的变化。

01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不再参照适用参与分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修订版

96.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删除

删 除 理 由

(1)被执行人作为企业法人,如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如果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21条变更、追加股东等为被执行人。

法 条 索 引

1.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删除了有关执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投资权益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修订版

55.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删除

删 除 理 由

原《执行工作规定》第55条的规定是基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4款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的规定。上述两部法律已被2020年1月1日施行的外商投资法废止。该法第31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因此,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投资权益的执行就没有特别限制了。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若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基于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尽量避免对该类投资权益的执行,以免对合作方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03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改由执行机构实施,不再由审判庭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修订版

(法释[2020]21号)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修 改 理 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此修改即是为了与上述规定保持一致。

04

将可被追加的被执行人由遗嘱执行人变更为遗产管理人,解决了无遗嘱执行人时的执行障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

修订版

(法释[2020]21号)

2.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修 改 理 由

民法典第1145条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即继承开始后,无论被继承人是否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有无继承人、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都会存在遗产管理人。故该条将遗产管理人纳入变更追加的范围。同时为了和民法典表述一致,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

法 条 索 引

民法典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05

第三人保留所有权情形下,只有办理登记的才可以优先受偿剩余价款;主张取回财产的,按照执行异议程序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修订版

(法释[2020]21号)

18.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16.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保留所有权已办理登记的,第三人的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第三人主张取回该财产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

修 改 理 由

首先,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一条看,所有权保留买卖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同时根据民法典第642条第2款,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因此,在出卖人完成了所有权保留登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变价财产后,允许出卖人就未受偿价款部分优先受偿,以实现其保留所有权的目的。故原条文“以申请执行人已经支付剩余价款或者出卖人同意从变价款中优先受偿”的相应内容予以删除。

其次,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出卖人能否解除合同及行使民法典第642条第1款规定的取回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应按照案外人异议程序处理。

法 条 索 引

1.民法典第641条第2款: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民法典第642条第2款: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3.民法典第643条: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原标题:《云间研学社丨执行司法解释学习笔记》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