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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税⑩从数据价值创造看税制调整

孟凡达  张淑翠
2021-12-07 14:3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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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极大改变了经济社会运行方式,也冲击了传统税收体制的税源基础,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税制调整呼声不断增强,围绕是否对数字经济进行征税、如何征税的探讨不断丰富。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之一,数据这一生产要素的价值创造活动渗透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国民经济循环全环节,本文将以其为线索尝试探讨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税制调整方向。

以研发、生产为目的的数据价值创造聚焦于生产环节,具有较强的个性化特征、较少的负外部性,应予以鼓励。数字经济催生生产环节业态模式创新,数据要素对制造业生产、研发等环节的赋能将极大提升产业创新、生产效率。但这一要素形式并非新生事物,长期伴随产业生产技术进步而存在,只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技术应用丰富了数据赋能的能力。在研发端,以数字孪生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将研发模式推进到“海量数据+科学建模分析”的大数据阶段,极大降低了研发试错成本。在生产端,智慧车间、智慧工厂、企业级工业互联网某种程度上推动过去的机器、产线自动化向机器之间、车间、工厂等整个生产系统的智能化演进。在这一演进过程中,数据价值创造具有较强的个性化、定制化特征,更多以企业技术升级、管理模式升级等形式体现,数据赋能提升研发、创新效率的同时,并未直接产生垄断等负外部性风险。该领域数字经济发展对传统税制的冲击较小,且是税收优惠政策等激励措施的重点扶持方向。

以资源配置为目的的数据价值创造贯穿生产、流通、消费全环节,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天然具有垄断倾向,需要予以规制。算力、算法的升级以及移动互联时代与未来物联网时代海量数据获得便利性,极大提升了经济社会资源配置能力与配置效率,是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重点创新领域。以资源配置为目的的数据价值创造已经导致并将进一步加深社会经济分工重构,数字技术加速商流、信息流等流通效率,直接冲击传统经济架构下的商务、批发、零售产业,挤压上下游相关产业生存空间。同时,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资源配置类业务,由于获取新增用户的零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递增,天然具有垄断诉求。由于相关后台技术信息获知的高门槛、低透明度,公众难以了解平台垄断企业是否会损害用户利益、攫取“数字租金”。该领域暴露的问题是目前讨论建议征收数字经济相关税制调整的主要底色。

以消费服务为目的的数字虚拟产品存在消费地与生产地时空分离,加剧传统税制下区域税收能力分化,税源应从生产地向消费地转变。目前,游戏、影音以及各类APP等较为成熟的数字虚拟产品依托网络空间,实现消费地与生产地的分离,相关产业税源密集分布在杭州、深圳等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消费人群广泛分布全国。建议该领域税制调整可优先开展,在生产地由相关企业缴税后,根据消费来源地确定相关税收收入的各地区分配比例,有助于调节中国区域间财力分布不均衡的情况。

(作者孟凡达、张淑翠来自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 

    责任编辑:田春玲
    校对:张亮亮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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