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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视频来了!“以租代售”有陷阱?禅城法院来“典”醒你!

禅城法院
2021-12-10 16:4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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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推动民法典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不断走深走实,强化人民群众对民法典的理解,禅城法院民四庭结合房地产案件专业审判实践,推出典型案例宣传小视频系列——《生活“典”滴》。视频通过生动有趣的情景模拟、角色扮演、法官说法、普法小课堂等环节,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什么?

二十年长期租赁合同与

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有什么不同?

以上问题民四庭干警在

本期《生活“典”滴》之房屋买卖篇

将一一为你解答

事不宜迟

禅法君马上带大家看!

△拍摄内容与沙盘、背景无关

这天,王哥来到售楼中心准备买房投资,刚好遇到大促销的最后一天。售楼部销售张小姐向他介绍,她们公司还能免费帮他返租。这让王哥提起了兴趣。为了让王哥尽快签下合同,张小姐告诉王哥自己私藏的楼盘在一个个被签走,现在只剩下一个了。本来还在犹豫的王哥,果断掏出了银行卡付款。

这时王哥突然发现,合同上写的是“物业使用出让合同”不是“买卖合同”,于是质问张小姐。张小姐告诉他,这份合同只是格式合同,里面写着有50年的租赁权,公司会替他放租50年。王哥只需要收租,其他的事情可以不用管的。王哥想了一下,这里不仅房价比周边便宜,还无需费心,直接收租,确实不错。在王哥签合同之时,民四庭法官杨玲玲来了,她提醒王哥:“认真鉴别合同,不可盲目签署!”

普法小课堂

为什么签这份合同时要慎重考虑?

民四庭法官来为大家解释!

法官:杨玲玲

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是向买房人提供房屋使用权,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实际上是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买房时,要认真查看现场公示的销售文件了解清楚交易房屋的性质。

法官:郑泽霞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给售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上述案例中,一方面虽然看似是在销售中心卖房,但是根据合同的内容只约定转移房屋的使用权而不转移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不能取得房产证。另一方面,即使签订的是租赁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也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各位购房者在签署合同前

记得看清条款、认真了解合同内容

本期《生活“典”滴》到此结束

想了解更多

那就记得关注“禅城法院”微信公众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视频丨禅城法院民四庭提供

编辑丨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原标题:《普法小视频来了!“以租代售”有陷阱?禅城法院来“典”醒你!》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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