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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法官,拘留15天罚款2000元!

2021-12-11 10:4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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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莘县法院依法对在微信中辱骂法官的高某采取司法拘留15天、罚款2000元的惩戒措施。

莘县法院城关法庭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官多次联系高某向其送达民事判决书,高某拒不到庭领取,法院工作人员又多次到其家进行送达,但一直无人开门回应。承办法官通过微信联系高某时,其在微信中对法官多次进行辱骂,在承办法官向其表明身份并发送了工作证照片后,高某依然持续发送辱骂言语。高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侵犯司法工作人员人格尊严,性质十分恶劣。该院根据其违法情节和后果,依法作出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决定。高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书写了具结悔过书,并当面向法官进行了道歉。

司法权威不容挑衅,法律威严不容亵渎。司法工作人员是法律的践行者和司法权威的守护者,他们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试图挑衅司法权威、亵渎法律威严者,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校审 丨 子强

文字 丨 瑞猛

编辑 丨 敬林:,。视频小程序赞,轻点两下取消赞在看,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原标题:《辱骂法官,拘留15天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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