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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法官渎职执行致当事人权益受损,可申请国家赔偿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朱丽莎
2016-12-19 19:28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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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在通报会上表示,法院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行为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2011年3月10日,“两高”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试点工作。

据吴少军介绍,自2015年起,“两高”在总结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制定上述《规定》,规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使该项工作有了更加明确的依据。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规定》明确指出,有关国家机关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检察院可以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法院一贯重视检察监督,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对执行案件进行监督,改善执行环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吴少军坦言,健全执行监督体系,强化执行工作监督,是有效防范和纠正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执行失范行为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检察机关在监督同时,也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有力支持。”

吴少军说,最高人民法院将督促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今年以来,最高法院共出台了近十个涉执行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重点规范了六个方面的内容,重点包括完善执行规范体系、确立了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等方面。

“规范执行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应有之义。”吴少军表示,各级法院将形成一套严密的切实可行的网络化规范监控体系,安排专门的监督管理人员,对执行办案流程中出现的各种违规现象将即查即纠,彻底改变执行监督管理弱化、存在死角和漏洞的局面。

不过,如果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有法不依、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当事人有何救济渠道?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纪检部门反映情况。”吴少军说,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行为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造成财产损失,如果符合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权利受损的主体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澎湃新闻注意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于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不当的处分财产等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异议被驳回,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出案外人异议。

吴少军解释称,前述《规定》第六条指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应当先行通过上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途径寻求权利救济。“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未按上述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而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的,按照我们达成的共识,人民检察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据吴少军透露,近期,最高法院还将根据联合信用惩戒的新形势,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司法解释予以修订;针对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等问题,将出台财产申报和财产调查司法解释;针对执行行为规则比较分散、不够清晰等问题,建立和完善一整套以操作规程为核心的执行行为规范体系,明确执行人员的工作职责,划清权力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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