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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鹏汽车采集43万张人脸照被罚十万元,上传的人脸照已删除

澎湃新闻高级记者 邹娟
2021-12-14 19:41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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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小鹏汽车因半年采集超43万张人脸照被罚10万元登上热搜。

违规采集消费者面部数据

上海徐汇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书信息显示,当事人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为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1599号2至5幢,主要从事小鹏汽车销售。

2019年当事人业务母公司小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小鹏汽车门店客流监测项目框架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自2019年3月1日起向该公司购买门店客流监测项目服务。当事人付款购买该公司的人脸识别摄像设备后,安装在旗下门店用于采集消费者的面部识别数据,数据上传至该公司后台系统,通过该公司开发的算法对面部数据进行识别计算,以此进行门店的客流统计和客流分析,包括进店人数统计、男女比例、年龄分析等。当事人同时购买该公司的系统服务,开通相应账号登录该公司开发的相关软件,来查看前述门店客流统计和分析结果,在公司经营中用作参考。

经查,当事人共向第三方公司购买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设备22台,型号为F3,硬件及软件采购费共计人民币173822.77元。前述人脸识别摄像设备全部安装在当事人旗下门店,涉及5个直营店及2个加盟店,开通系统账号8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前述人脸识别摄像设备共计采集上传人脸照片431623张。

当事人在旗下7家门店安装人脸识别摄像设备,采集消费者面部识别数据,并未经得消费者同意,也无明示、告知消费者收集、使用目的。

截至案发,当事人已拆除上述门店内的人脸识别摄像设备,上传的人脸照片已经由第三方公司进行删除。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徐汇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收集消费者信息必须征得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12月14日,小鹏汽车公开道歉并解释称,此次事件,事出上海区域的门店,希望通过对于门店客流等数据的收集与分析,改善接待流程,更好地服务到店客户,但由于对相关法律条款的不熟悉,误采购并使用了违反相关法律条款的第三方供应商(悠洛客)的产品。

小鹏汽车对本次行政处罚表示完全服从,并对此事做出深刻反省。

小鹏汽车提到,其上海门店在3月18日上海市监局检查之前,就通过内部自查自纠工作主动撤下了所有的采集设备。人脸数据由第三方软件提供商收集和分析,数据已经全部删除。小鹏汽车不存在泄露或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仅通过客流到访量等非个人关联的数字数据作为经营状况的参考。

记者查询发现,这并非汽车销售门店第一次被爆出违规对顾客进行“人脸识别”。早在2021年的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上,央视就曝光了宝马等汽车销售门店通过安装摄像头搜集并分析顾客人脸数据。

2021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最高法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对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解释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2021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同意;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

    责任编辑:陈悦
    图片编辑:胡梦埼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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