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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回应温州20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不收费

澎湃新闻记者 范瑟
2016-12-23 11:52
来源:澎湃新闻
地产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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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召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对于少数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的问题,国土资源部发布了过渡性的办法,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针对温州当地二十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会商后回复,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

王广华表示,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所采取的过渡性措施。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针对温州当地20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协商后回复,对目前在法律安排明确之前,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办法处理。

澎湃新闻在国土资源部网站上看到,今年12月8日,国土资源办公厅对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的复函中就给出了相关答复。《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以下过渡性办法处理:

一、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

二、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

三、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今年4月,温州部分市民因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即将到期面临花费高额土地出让金“买地”才能重新办理土地证的消息引发大家关注,随后,深圳、青岛等地也出现了土地使用权面临到期后如何续期的尴尬境地。

虽然温州、深圳等地官方均表态这些土地的出让年限与当前70年的土地使用权相差40多年,不过对于当前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如何续期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俊祥此前表示,“土地续期”问题是中央政策的权限,正在等待中央制定政策。“无论是温州也好,深圳也好,当地只是做尝试和试点。地方最多只是建议权,没有制定权。”

此次国土资源部连同住建部回应了有关土地使用权届满后的操作办法,在业内专家看来,这一过渡性处理办法适用于全面当前面临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土地,而对于70年土地使用权的住宅而言,相信后续会出来相关法律来完善。

王广华指出,之所以是过渡性办法,一方面是温州这次出现的问题牵扯面小,只涉及少量住房,属于改革初期先行先试造成的个别情况,有其特殊性;另一方面,相关法律安排尚未出台,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先按特办法操作,待相关法律安排出台后再与之做好衔接,就是“两不一正常”,一定不能给下一步相关部门作出法律安排不一致或者设置障碍。对带有普遍性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将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在相关工作中积极建言献策,配合相关部门尽早地完成研究,出台相关的法律安排。

而据新华网此前报道,有关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已在进行当中:修订后的民法总则将在明年3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这也意味着,物权法作为民法分则的一部分也将迎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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