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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欣:中国公众能容忍的职业间收入差距有多大?

刘欣/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2017-01-06 14:0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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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欣教授在清华大学“社会治理与社区建设”研讨会上发言。

在现代社会里,职业是人们的主要社会身份,也是人们籍以获得收入的主要途径。职业间收入差距是个人间收入差距的主要构成部分。因此,职业间收入差距是否公平,也是收入分配公平状况的主要衡量维度。然而,学界鲜有对当前中国不同职业间收入差距公平性的探讨。本研究据2008年上海家庭生活调查资料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索。

收入差距是社会主体间收入不均等分配的客观状况;收入公平则是一定社会的成员据共享的公正原则对收入差距正当性的评判。这些公正原则,常常是社会成员以一定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等为基础的共识,因而是广为认可并具有合法性的。所以,收入差距本身并不意味着收入不公平。一些职业间的收入差距可能比较大,但只要这种差距与基本共识相一致,它就具有合法性而被容忍;相反,即便一些职业间的收入差距没有那么大,却与社会成员的基本共识相冲突,那么它就是不公平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据收入基尼系数来判断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忽视了社会成员所共享的公正原则和他们自身的感受,并不是对收入公平状况的直接测量。

既然评判收入差距是否公平的原则与既定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价值观相联系,那么,在不同的社会里,衡量收入差距是否公平的标准就有可能不同。然而,一个社会的居于主导地位的公正原则是什么,并不能从先验观念中推导而来,而是要从社会成员的现实观念中归纳而来。本研究通过对公众调查资料的归纳分析,探讨公众所能容忍的职业间收入差距有多大。

本研究所使用的数据来自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与复旦大学社会学系于2008年开展的“上海居民生活状况调查”。调查采用多阶段PPS随机抽样,入户面访,样本量1604。调查收集了体力工人、技术工人等10种职业的月实际收入、从业者自我期望的公平收入、公众所估计的这些职业的实际收入以及公众对这些职业所期望的公平收入。本研究对体力工人、技术工人、工程师、一般公务员、国企老总、私企老板等6种职业的资料进行分析。这6种职可以分成四类,以人力资本为基础的职业(体力工人、技术工人)、以专业技术为基础的职业(工程师)、以权力为基础的职业(一般公务员、国企老总)和以经济资产为基础的职业(私企老板)。比较这四类职业间的收入差距,我可以对公平收入的合法性基础有更深入的认识。

我们用A代表职业的实际收入,B代表该职业从业者自我期望的公平收入,C代表公众所估计的该职业的实际收入,D代表公众所认可的该职业的公平收入。这些收入均取均值(与用中位置的结果基本是一致的)。

比较自我期望的公平收入(B)与实际收入(A),可以发现,不同职业的从业者自我期望的公平收入均高于实际收入,表明收入不公平感是不同职业从业者的普遍感受。若以(B-A)/B来衡量不同职业从业者的收入不公平感,实际收入低于自我期望的公平收入的百分比依次为:国企老总(109.1%),体力工人(69.1%)、技术工人(59.0%),一般公务员(42.0%)、工程师(36.7%)、私企老板(19.4%)。

我们认为,这种普遍的收入不公平感可能与公众对不同职业实际收入的认知偏差有关。进一步比较职业实际收入(A)与公众所估计的职业实际收入(C),可以发现,公众对体力工人、技术工人、一般公务员、工程师、私企老板、国企老总的实际收入,分别高估了1.25%、57.47%、32.91%、86.36%、540.49%和213.28%。显然,公众过分高估了私企老板、国企老总的收入。

这种过分高估所造成的社会认知偏差,可能会带来两方面的结果。其一,增强了其他职业的相对剥夺感,进而增强了其收入不公平感。其二,提高了被高估职业从业者的收入期望,也增加了其收入不公平感。这就是说,在当前中国社会里,收入不公平感之所以是一种普遍感受,既有客观收入差距本身的原因,也有社会认知偏差的原因。而社会对不同职业收入的认知偏差,可能是因一些职业尤其是高地位职业收入不透明、媒体对典型高收入或低收入个案的报道、部分职业借助职业权力获得职业外收入等因素所导致的。

考察公众所认可的职业公平收入(D)可以发现,若以公众对体力工人所认可的公平收入为基数1,则公众所认可的技术工人、一般公务员、工程师、私企老板、国企老总5种职业的公平收入与它的比依次为1.53、1.87、3.42、8.72、10.22。这些比值,大都高于实际收入的相应比值(1.08、1.79、3.51、5.70、3.81),也高于自我期望的公平收入的相应比值(1.01、1.50、2.84、4.03、4.71)。这是否意味着现实的职业间收入差距并没有超出公众所能容忍的差距范围呢?

我们认为,做出公众对职业间收入差距的容忍度高于实际存在的差距的判断,应该十分谨慎。公众所认可的职业间公平收入比值较高的原因,仍是由于公众对职业实际收入的认知偏差所导致的。分别比较公众所认可的职业公平收入(D)与实际收入(A),公众所认可的职业公平收入(D)与公众所估计的职业实际收入(C),可以发现,(D-C)均小于(D-A),表明公众所认可的职业公平收入,更大程度上是以其所估计的实际收入为参照的,而这种估计的实际收入包含了对职业收入的认知偏差。(D-C)的结果还表明,如果以所估计的实际收入为参照,公众给予体力工人、技术工人的公平收入要比估计的收入高出23%、35%,给予国企老总、私企老板的公平收入要比估计的收入低51%、22%,而给予工程师的公平收入与估计的收入之间几乎没有差别。这些结果表明,公众在适当增加低地位职业的收入、降低高地位职业的收入以及稳定中间地位职业的收入上,是有共识的。

分析上述资料,我们还发现,职业地位越高,公众越倾向于高估其实际收入。对职业地位较高的职业,甚至对其实际收入会做出过高的估计;基于这种估计,公众又给予了这些职业高于从业者自身所期望的公平收入。对低地位的职业,公众则有低估其实际收入的倾向,基于这种估计,公众给予了相对较低的公平收入;这进而约束着低职业地位从业者自我期望的公平收入。考察职业性质(职业的资源基础)与公众所认可的收入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对基于人力资本(包括体力、技术、专业知识)的职业,公众所认可的公平收入高出从业者自我期望的公平收入的百分比更大;表明这些职业,尤其是以专业技能为基础的职业,获得更高的收入具有合法性。相反,以经济资本和权力为基础的职业获得更高的收入,则相对缺乏公众的广泛认可。

总的看来,在当前中国社会里,收入不公平感是不同职业从业者所共有的;收入不公平感最弱的是私企老板,其次是以工程师为代表的专业技术人员,收入不公平感最强的不是体力工人或技术工人,而是国企管理人员。中国公众的收入不公平感除了与客观收入差距有关外,还可能与公众对不同职业实际收入的认知偏差有关。公众倾向于高估高地位职业的收入,低估低地位职业的收入,这种认知偏差增强了低地位职业从业者的相对剥夺感,增强了其收入不公平感;提高了高地位职业从业者获得更高收入的期望,也增加了其收入不公平感。若以公众给予体力工人的公平收入为基数1,公众所认可的技术工人、一般公务员、工程师、私企老板、国企老总的公平收入与它的比依次为1.53、1.87、3.42、8.72、10.22;这些比值大体反映了公众所能容忍的职业间收入差距。

[本文根据2016年12月10日刘欣教授在清华大学“社会治理与社区建设”研讨会上的发言稿修改而成。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清华社会学(Tsinghuasoc),澎湃新闻经授权转载,经演讲者补充、审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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