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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母亲的钱存入女儿银行账户,该款被强制执行

2021-12-27 19:0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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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州法院处理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母亲将20多万元存入女儿银行账户,因女儿有债务纠纷,被他人起诉,法院将该款冻结。母亲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驳回异议请求。

01

基本案情

唐某某年事已高,将自己 20多万元存款取出存入女儿蒋某某银行卡里。蒋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审理判决,蒋某某应返还王某某借款 20多万元。判决生效后,蒋某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王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蒋某某名下存款 20多万元,即唐某某存入的 20多万元。唐某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驳回异议请求。原告便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确认自己系案涉存款的所有人并立即解除对案涉存款的冻结、停止强制执行。

02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货币作为特殊的动产及种类物,自交付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是采用形式审查标准,还是实质审查标准,都应依据账户名称认定账户内存款的所有权人。因此,案涉存款在存入蒋某某银行账户之日起,即为蒋某某所有。唐某某主张案涉存款的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唐某某基于将存款存入蒋某某银行账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唐某某可以另行向蒋某某主张。唐某某与蒋某某内部的意思表示不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唐某某的诉讼请求。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般来讲,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流通性是其属性,“占有即所有”是其基本原则,对于银行存款,原则上按照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名称判断款项是否为被执行人所有,但案外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款项已被特定化的,则应当根据账户当事人对该资金的特殊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资金权属。案涉 20多万元系存在蒋某某开户的银行账户里,应认定蒋某某系权利人,除非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存在其他实际权利人。唐某某主张案涉存款系其所有,保管在女儿蒋某某开设的银行账户中,但仅凭案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系被冻结存款的实际权利人。唐某某对被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二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占有即所有”是其基本原则。将钱存入他人账户保管,该存款可能会因他人债务而被强制执行,如果他人经济困难,自己将会面临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风险。

04

特别提醒

生活中,一些年事已高的父母,考虑自己行动不便、记忆力变差、子女照顾自己需要开支等,会选择将自己的钱交给子女保管存入子女银行卡里。但是,当子女存在债务纠纷时,父母存入子女银行卡里的钱可能会被强制执掉。

供稿:谭 婧

审稿:昌 婵

原标题:《【以案普法】母亲的钱存入女儿银行账户,该款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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