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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法小课堂】投喂的流浪狗咬伤人,投喂者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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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回 顾
张某某回家途中被与刘某某养的三只狗一起玩耍的流浪狗咬伤右小腿。当晚,张某某独自前往医院诊疗。次日,张某某在小区保安的陪同下找到刘某某家中请求赔偿,发现前一日咬伤自己的流浪狗正在刘某某家中,双方遂发生了口角与争执,后刘某某付给张某某注射狂犬疫苗费用400元。但张某某认为咬伤自己的流浪狗出现在刘某某家中,刘某某就是动物饲养人,理应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刘某某则称其是出于爱心亦为避免该流浪狗再次咬伤他人,故将该流浪狗暂留家中,然后再送救济站,其不是该小狗的饲养人。后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张某某遂将刘某某诉至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 判 结 果城关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 判 理 由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某自养犬只三只,依法可以认定为动物饲养人,但其饲养的犬只未伤害到原告张某某。致原告张某某刘某某受伤的犬只是经常游荡出没于原、被告刘某某居住小区的流浪狗,被告刘某某对其不负有直接控制的义务,故被告刘某某不是这只咬伤人的流浪狗的饲养人。那么,被告刘某某投喂该流浪狗的行为能否认定其系合法占有呢?被告刘某某在小区内遛犬时,与小区内的其他人一样对该只流浪狗进行了投喂,被告刘某某较他人投喂的多一些,但投喂行为并不等同于对该流浪狗产生了法律规定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负的直接控制义务,否则就不称其为流浪狗。此案中的流浪狗是包括被告刘某某在内的人们仅出于对生命的怜惜而投喂,也由于流浪狗的不可控性及自然天性,投喂的人们并未对该流浪狗施以控制力,即使被告刘某某将该流浪狗偶然牵领回家与其饲养的犬只玩耍的事实亦未达到对该流浪狗管领控制的事实状态。因此,不能因被告刘某某投喂及偶然牵领回家的行为而认定其系该流浪狗的合法占有人,亦不能认定其负有通过自己的控制行为掌控该流浪狗危险性的扩散,使他人免受致害的法定义务。故原告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 律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原标题:《【城法小课堂】投喂的流浪狗咬伤人,投喂者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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