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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地铁萌娃”肖像权案宣判:被告道歉、赔万元精神抚慰金

澎湃新闻首席记者 葛熔金
2021-12-31 10:3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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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爱爱的萌娃照片,明明是在杭州地铁上拍的,杜某却在其发布的微博上杜撰“日本地铁上的小女孩,一个人上学”,女孩家人辟谣后仍拒绝删除。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2月31日从杭州互联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作出判决,责令被告杜某在《法治日报》上向涉事女孩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维权费用损失5000元。

7月7日,杜某在其微博发布一张小女孩的照片,称“日本地铁上的小女孩,一个人上学,那眼神里充满自信和勇气,太可爱了”。网友发现,这张照片其实是女孩母亲拍的,此前已发布于“小红书”,照片中的中国女孩叫小楼,拍摄地点是杭州地铁。网友纷纷在该条微博下留言指正,但杜某拒不更正。

次日,有网友到小楼母亲的“小红书”账号留言告知,小楼母亲分别在微博、小红书上辟谣,杜某依然拒不删除。小楼及其监护人认为杜某侵害小楼肖像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杜某登报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为:未经本人同意,实施了利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本案中,原告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人使用原告肖像应获得监护人同意,被告发布带原告肖像的图片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属非法使用。

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合理维权费用的请求获法院支持。法院审理认为,如果被告在发布涉案博文之初误解原告身份是因未尽审慎注意义务,那么发布博文后,在众多网友留言指出其错谬的情况下仍拒不更正,主观上完全具有放任的故意;且原告母亲辟谣后仍不删除博文,足以表明其主观故意。

其次,原告为3周岁儿童,权利应受特殊保护。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人格权利的侵害,其精神损害后果往往有潜在性、长期性。原告对涉案事件的认知可能尚处于懵懂状态,但该事件在网络中的痕迹不会随着时间自动消失,当原告慢慢长大,仍需独立面对该事件可能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故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且后果较严重。

    责任编辑:张军
    图片编辑:张同泽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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