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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倒车不慎碰撞路边车辆造成财产损失怎么赔

2021-12-31 20:3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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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车辆之间发生磕磕碰碰的事情时有发生。在道路上发生碰撞、剐蹭、追尾等轻微事故,在责任明确且无人员受伤的情况下,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该怎么赔呢?昭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倒车不慎碰撞路边车辆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将告诉你答案。

基本案情:某天夜间11时,某甲驾车在昭平县某小区附近道路倒车时,不慎与停在路边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被碰撞车辆车门损坏。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车主起诉到法院,要求某甲及某保险公司赔偿拖车费、维修费、加油及过路费、误工费、住宿费、租车费、车辆贬值等各项损失共计46902元。

法院审理认为:某甲未按规定倒车导致本次事故,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按相关法律规定及某甲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约定,车主因本次事故造成拖车费和车辆维修费等直接损失17086元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750元属间接损失,应由某甲承担。车主主张的交通费(含过路费及加油费)、住宿费、车辆贬值损失等其他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本案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财产损失的认定问题。在法律上,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其赔偿范围是具体而明确的,既包括受损车辆的修理费用或重置费用、所载物品损失、施救费等直接损失,也包括因无法使用车辆期间导致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和非经营性车辆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本案中,车主诉请的交通费、住宿费、车辆贬值损失等其他损失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法定赔偿范围,故未得到支持。此外,案涉受损车辆系非经营性车辆,车主可主张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但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本案车主主张修车期间租赁高档汽车的租车费用超出了通常非经营性车辆日常代步出行的功能需求,结合实际修车天数,本院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30元/天的标准认定。

法官提示

道路千万条,安全是回家最近的路。驾驶机动车出行要遵守交规,谨慎驾驶。除购买交强险外,可按需购买商业三者险,以合理分散风险。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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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来源:昭平县人民法院

作者:叶琦

原标题:《以案释法|倒车不慎碰撞路边车辆造成财产损失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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